政策法规

山东省畜牧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日期:08-20 作者:佚名- 小 + 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内投资畜牧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畜牧业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在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初步验收基础上,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建设管理、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运行和效益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省畜牧局)管理的以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牧业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国家和省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畜牧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直接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投资补助类项目,由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部门组织验收。省畜牧局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项目初验情况决定省级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验收。

第五条 省畜牧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对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调度监督,推动已建设完成项目及早竣工验收;会同相关业务处组织开展直属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市县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畜牧业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当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项目单位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或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有关建设规划等。

(二)直接投资畜牧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和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三)投资补助畜牧业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和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变更调整或终止的相关批复文件。

(五)投资计划、资金下达拨付、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文件资料。

(六)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第八条 直接投资的畜牧业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批复文件(包括变更调整或终止相关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各项建设内容且质量合格。

(二)土建工程已经过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验收合格,有备案要求的,已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建筑抗震符合规定。

(五)已按要求编制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取得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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