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监督执法,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据介绍,广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强化屠宰环节的监督执法工作,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同时,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也建立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农业农村综合执法部门将及时依法处理。 同时,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多部门开展明查暗访、“利剑行动”、“扫雷行动”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屠宰经营病死畜禽、动物产品注水注药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 本次《条例》堪称要实施“史上最严格监管”。首先是健全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突出全过程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环节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建立生猪进厂查验、记录制度,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是健全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生猪屠宰厂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三是完善生猪产品出厂记录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如实记录出厂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是建立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制度,对发现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的,要求生猪屠宰厂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其次是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确保“处罚到人”。依照新《条例》规定,对向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另外,如果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上一篇:广西畜禽屠宰管理现状与策略
下一篇:浅谈肉鸡屠宰检疫要点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