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强化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素保障 贯彻落实好畜牧法第3条、第4条、第36条、第37条、第51条关于支持畜牧业发展、培育畜牧兽医人才、财政金融政策、保障畜禽养殖用地、扶持畜禽批发市场建设等法律规定,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一是加强财政保障。尽快制定出台全国畜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区域布局、发展举措和各省定位,确保畜牧业有序发展。研究完善生猪等主要畜禽品种支持政策,落实好肉牛肉羊生产、畜禽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扶持政策,重视蜂产业和蚕桑产业的健康发展。继续调整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设备。探索建立畜禽产品供应资源环境补偿机制,保护和提高地方政府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认真总结肉蛋奶市场波动的经验教训,深化对市场运行规律的研究和认识,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和调剂调控,烫平“猪周期”。二是强化金融支持。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将符合规定的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活体畜禽纳入可抵押品目录,适当延长畜禽养殖类项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探索开展存单质押贷款和订单、保单融资。鼓励地方开展生猪或其他畜禽品种价格保险试点。三是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客观要求,在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安排畜牧业发展用地,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的用地规模,以保证养殖、屠宰、冷藏、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的需求。引导鼓励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荒地和废弃地发展养殖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禁养限养。四是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借鉴师范生公费教育模式,探索在涉农高校开展畜牧兽医定向培养、公费教育等制度,以满足畜牧业特别是养猪业高质量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五是提高组织化水平。从根本上改变养殖主体的利益分配地位,积极搭建产销对接平台,促进养殖环节和屠宰加工环节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发展订单养殖和合同生产,鼓励种养加一体化发展,逐步提高养殖主体的组织化水平和在整个产业链中的话语权。 (六)持续提升畜牧业法治水平 加快完善畜牧业法律制度规范,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依法依规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快推进畜牧法修改工作,围绕着畜牧业全链条发展,补充完善饲料兽药、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屠宰加工等内容;围绕着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修改完善地方稳产保供责任、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种业创新、禁养区划定、养殖用地保障、动物疫病防控、投入保障等规定;增设“草原畜牧业”一章,完善保护草原生态和发展草原畜牧业的规定,推动草原畜牧业稳步发展。畜牧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要加快修改进程,尽快提请审议。二是加快制定有关配套法规标准。在国家层面尽快制定出台禁养区划定管理办法,准确界定禁养区划定范围,更好地保障畜禽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加强省级畜禽屠宰立法工作,规范牛羊禽的屠宰加工。各地要制定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因地制宜确定控制指标及限制。 畜牧法是实现依法治牧、依法兴牧的基本制度遵循,我们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通过加强对畜牧法实施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执行力,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畜禽产品的消费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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