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加快推进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科学布局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努力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死角及时处理,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动物疫病有效防控、畜牧业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畜牧养殖大县和牛、羊、禽等养殖密集区域基本形成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全覆盖,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区域内养殖场等全面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得到全面提升,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死角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三、主要建设任务 结合养殖量、养殖布局和死亡数量等因素科学规划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实行总量控制,留足发展空间。 (一)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对畜牧养殖大县,要支持社会资本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处理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散养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可以覆盖的县(市、区),要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毗邻县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定期向所在县或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对本地区生猪等畜禽养殖发展较快,畜禽养殖规模变化的,要积极稳妥优化调整现有无害化处理场布局,统筹考虑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2024年底前,寻甸县、石林县、麒麟区、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富源县、会泽县、沾益区、宣威市、隆阳区、施甸县、昌宁县、腾冲市、镇雄县、凤庆县、云县、永德县、禄丰市、弥勒市、建水县、石屏县、丘北县等畜牧养殖大县全面建成区域性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覆盖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 (二)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以乡(镇、街道)、村为单位,依托垃圾集中收集点等合理设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建立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为中心的集中收集体系,由专人统一收集运送到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区域性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可以覆盖未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的县(市、区),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在本行政辖区内合理布局建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体系。 2025年底前,畜牧养殖大县及全省牛、羊、禽等养殖密集区域全面建成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覆盖辖区重点养殖区域及屠宰场(点)的处理体系。 (三)建设动物饲养场等无害化处理设施。2024年底前,山区、牧区、边远地区等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区域的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全面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可以覆盖的县区相关场所全面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新建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必须同步建设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