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日期:08-22 作者:佚名- 小 + 大

(三)依法推进畜牧全产业链发展

落实畜牧法第3条、第35条、第46条、第51条关于扶持规模化养殖、推进产业化经营、支持结构调整、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批发市场建设等法律规定,做好建链、补链、强链、延链工作,推进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一是优化上游投入品供给链。加快发展现代饲料工业,完善饲料原料营养价值数据库,推广饲料精准配方、高效低蛋白日粮配制、绿色新型饲料添加剂应用和非粮饲料资源高效利用技术。开发本土可利用饲料资源和非粮饲料原料,调整优化饲料配方结构,逐步降低豆粕使用量。推动兽药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二是巩固中游养殖生产链。高标准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规模化养殖在保障畜禽产品数量安全方面的作用。坚持“抓大不放小”,通过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等措施,鼓励支持有意愿的养殖户稳步扩大养殖规模,带动中小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在畜禽产品稳产保供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本土优良畜禽品种,不断提高畜禽产品品质,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多元化畜禽产品的消费需求。加强畜牧生产监测预警,引导养殖场(户)及时调整生产规模,保护养殖基础产能,均衡市场供应,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加快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行种养结合,支持粪肥就地就近运输和施用,支持配套建设粪肥田间贮存池、沼液输送管网、沼液使用设施等,尽快打通粪肥还田通道。同时要合理确定粪肥的施用量,提高大田作物粪肥的施用比例,加强监测和全链条评估,降低粪肥施用污染风险。三是延伸下游加工流通产业链。加快畜禽屠宰行业提档升级,优化屠宰加工产能布局,支持养殖大县、大型养殖企业根据养殖产能发展现代化屠宰加工工业,逐步推行牛羊、家禽集中屠宰。优化畜禽专业市场在畜产品主产区、集中消费地和传统集散地的规划布局,加快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完善畜禽专业市场体系。加快冷链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主产区集中屠宰、全链条冷链配送、主销区冷鲜销售的销售模式,逐步提高冷鲜肉销售和消费比例。

(四)依法推动草原畜牧业稳步发展

贯彻落实好畜牧法第3条、第35条关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加强草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规定,稳步提高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和草原生产力,推动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一是强化规划引领。尽快编制全国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相关部门、地区编制专项规划予以落实,协调推进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和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二是推进草原生态修复。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并不断完善政策实施范围和补助标准。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兼顾生产力提升原则,在条件适宜地区系统开展草原补播修复和改良,稳步推进退化草原综合治理,不断提高草原产草量和载畜量。三是加快提档升级步伐。按照科学和适宜原则,调整农牧交错带农林草格局,恢复优质草业和鼓励舍饲圈养,扩大草畜生产量。加强牧区生产设施建设,引导牧区转变生产方式,发展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加快出栏周转,促进节本增效、提质增效。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推广放牧与补饲相结合等养殖模式,持续推进禁牧、轮牧、休牧和舍饲圈养,实现草畜平衡。构建现代饲草产业体系,按照生产结构与需求结构再平衡的要求,加快“粮改饲”政策实施力度和覆盖范围,加快推广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扩大良种饲草种植面积。在国家层面尽快明确饲草地定义及主管部门,鼓励优势产区和种植大户发展饲草生产。四是加强科技支撑。研究设立草原科学研究重大专项,研究布局草业领域相关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加强草原基础科学研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学成立草学院或增设草学科,加快草学人才队伍培养。加强优质草种特别是优质乡土草种选育、扩繁、储备和推广,不断提高草种自给率,满足草原生态修复和草原畜牧业发展的用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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