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草原畜牧业发展任重道远 落实畜牧法第3条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规定的力度有待加强,草原畜牧业发展面临草原生产力不高、草料供给不足和草原利用方式不合理等因素制约。尽管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草原生态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中度和重度退化草原面积仍占1/3以上,已恢复的草原生态系统较为脆弱,草畜矛盾依然突出;与先进水平比较,我国草原草地生产力普遍偏低,饲草生产还有很大发展空间;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局部高发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对草原畜牧业生产存在潜在威胁,每年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面积仅占严重危害面积的35%左右。落实畜牧法35条加强草原基本建设,转变生产方式,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规定不到位。各地普遍存在“重粮轻草、重林轻草”现象,对草原保护建设支持不足;靠天养畜仍是青海等地牧区基本养殖模式,分散养殖比例高,饲草供应缺口大,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出栏鲜明,草原畜牧业发展低效且缓慢;我国草原植物种子研究培育和开发能力整体不足、牧草品种单一,草种自给自足成为突出短板,草原生态修复、牧草种植的草种70%依赖进口。 (五)扶持政策措施仍需优化 新发展阶段畜牧业转型升级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政策、资金、人才等发展要素给予持续有力支持。畜牧业无税收,占用土地资源,还面临防疫、环保和质量安全监管等压力,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小,导致有的地方政府落实畜牧法第3条支持畜牧业发展规定的积极性不断下降,对发展畜牧业重视程度不够。基层普遍反映,落实畜牧法第3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规定时冷时热,畜产品供应紧张价格上涨时政策多、生产过多价格下跌伤农时政策少,政策支持缺乏稳定性。畜牧法第35条、第36条规定的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养殖效益的执行效果不理想。畜牧业生产监测预警能力不足,稳定生产调控机制尚不健全,生猪价格周期性大幅波动至今未得到有效破解;畜牧业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市场波动风险和损失主要由养殖环节承担。畜牧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的财政金融政策的执行落实效果欠佳。现有政策主要集中在生猪生产、粪污利用,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家禽牛羊生产、屠宰加工、饲料兽医等方面扶持政策需进一步优化。贯彻落实畜牧法第4条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与畜牧业法发展要求仍有差距。当前畜牧兽医专业面临生源不足、输出短缺困境,技术人才严重匮乏,有的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因缺乏技术人员而不能有效开展生物安全认证和实验活动。畜牧法第7条规定的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信息共享不及时,没有真正形成工作合力。 (六)法律法规亟待修改完善 当前,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对现代畜牧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也对现代畜牧业发展提出了新挑战,亟需对现行的畜牧法进行修订。同时,现行的畜牧法与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草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衔接不畅,协同效应未充分发挥。与草畜业发展密切相关的草原法也亟待修改完善。检查过程中,各地对规模以下养殖户和牛羊禽屠宰行业的执法监管问题反映强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存在漏洞,畜牧法第46条仅适用于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对规模以下养殖户环保进行执法和监管法律依据不够具体,且缺少相应罚则。关于牛羊、鸡鸭等畜禽屠宰行业的管理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只能参照生猪屠宰条例执行,进行实际监督执法存在诸多争议。 三、贯彻实施畜牧法的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贯彻实施畜牧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新发展阶段对畜牧业提出的新要求,通过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完善法律制度,保障新发展理念在畜牧行业得到全面落实,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确保法律责任依法、全面、严格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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