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畜禽种业创新能力不断提升 落实畜牧法第18条规定,2008年至2020年我国实施第一轮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涵盖奶牛、生猪、肉牛、蛋鸡、肉鸡和肉羊等六大主要畜禽,遴选了227个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站、基地),初步建立了商业化育种体系,并从2021年开始实施新一轮畜禽遗传改良计划。落实畜牧法第19条规定,截至2021年2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共审定通过畜禽新品种(配套系)180个;许多省市区以地方资源为基本素材,培育出一批畜禽新品种。落实畜牧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规定,农业农村部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门,各地依法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2000年以来,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累计安排20多亿元支持500多个畜禽种业项目建设,种畜禽企业设施装备条件改善明显。2019年全国共有9030个种畜禽场(站),年末存栏种畜2428万头(只),祖代及以上种鸡1151.7万只,种用水禽1689万只。目前,我国畜禽种源立足国内有保障、风险可管控,基本解决了我国畜禽良种“有没有”“够不够”的问题。 (四)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 落实畜牧法第35条规定,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不断优化畜产品结构,猪肉占肉类总产量的比重由2005年的65.6%下降至2020年的53.1%,禽肉占比由19.4%上升至30.5%。落实畜牧法第37条规定,加快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2020年,全国畜禽养殖综合规模化率达到67.5%,规模牧场100%实现机械化挤奶,山东省80%的肉鸡、90%的蛋鸡实现全程机械化养殖。落实畜牧法第42条规定,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引导畜禽养殖向环境承载能力强的地区转移,湖南全省70%以上的新增产能布局在环境承载能力强的湘南、湘西、湘中等地的山区和丘陵地区。落实畜牧法第46条规定,着力深化农牧循环、促进种植养殖主体协同发展,推动粪肥还田种养配套。在全国723个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585个畜牧大县畜禽粪污治理全覆盖,全国13.3万家大型规模养殖场已全部配套粪污处理设施装备。2020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76%,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7%。财政部在2021年安排27.4亿元启动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宁夏在养殖密集区建立畜禽粪污“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机制,建成第三方粪污处理中心33个,商品有机肥厂65家。落实畜牧法第3条、第35条规定,协调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和草原畜牧业发展。“十三五”期间,全国完成种草改良1.7亿亩,全国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提高2.1个百分点,天然草原鲜草产量提高近8000万吨,草原载畜能力增加1900万羊单位,2020年重点天然草原牲畜超载率下降至10.1%。内蒙古自治区以实施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为契机,探索生态绿色的草原畜牧业发展新路子,2010年以来累计落实奖补资金546.5亿元。 (五)质量安全监管日益强化 落实畜牧法第54条规定,各地各部门依法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确保畜禽产品安全。农业农村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开展种畜禽质量检测,将8类120种饲料添加剂纳入规范管理;新疆每年开展种畜禽和牛冻精液质量监督抽查;四川省每年对全省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全覆盖抽检,持续强化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开展鸡肉、鸡蛋专项检测;广东省持续实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倒逼养殖场(户)规范用药;青海、云南、河南等省推进产品追溯体系建设。2020年,全国饲料、兽药投入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1%,5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全国生鲜乳违禁添加物已连续12年保持“零检出”。落实畜牧法第55条,农业农村部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各地依托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规模养殖场进行备案,赋予养殖代码,加强养殖档案日常监管。 二、实施畜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畜牧法在各地各部门得到了有效实施,畜牧业转型升级正在加速推进,但我国畜牧生产方式总体上还比较粗放,产业体系还不完善,疫病防治和养殖污染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绿色优质畜产品供给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稳产保供压力巨大,现行畜牧法中一些规定已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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