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逐级分解抓好责任落实。要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纳入重大动物疫病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各州(市)于每年2月25日前将农业农村、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二)加大投入,建立完善配套政策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资金保障,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及配套收集体系财政支持力度,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无害化处理场、运输工具和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按规定整合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等项目资金,支持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及配套收集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 (三)完善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要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坚决查处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切实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四)技术指导,规范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按照“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无害化处理场的选址、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处理技术工艺、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进行技术指导。确保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开展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培训,引进和推广高效、环保、节能的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和技术方法,提高无害化处理技术水平。 (五)宣传培训,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机制建设。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新媒体等新闻媒介,采取印发宣传挂图、宣传手册、宣传视频、“明白纸”等方式,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