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原则上对单户收贮50吨以上的秸秆干饲料进行补助,每吨补助不高于65元。 4.对单户全株玉米青贮100吨以上的进行补助,每吨补助不高于60元。 采取先建(贮)后补方式,每个县(市、区)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实施程序 1.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制定项目实施和组织验收方案。 2.项目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初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将所有申报材料收存汇总,对项目资料存档备查。 3.项目建成后,由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验收,并按要求填写《肉牛产业政策项目补助验收登记表》。验收工作结束后,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如有异议,验收组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公示结束后,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资金需求请示并连同验收登记表,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业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并备案。粮改饲项目的审核验收工作,按照《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项目验收结束后,由项目县(市、区)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四)资金安排 各县(市、区)政府可统筹依规利用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农业生产发展粮改饲、农牧民补奖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条 做好肉牛养殖指导服务 县(市、区)政府负责依规整合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村集体经济、秸秆综合利用、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等资金,优先支持肉牛产业发展。 对于已经规划但因缺少资金或技术支持的项目,由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上报省畜牧业管理局或由项目主体直接与省畜牧业管理局联系,由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吉林省“政银保担”联动支牧联盟、吉林省“科技强牧联盟”,指导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协助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对接招商引资项目等服务方式,给予全力支持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积极组织向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申报,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纳入项目储备库,一旦条件成熟,优先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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