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小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动物隔离场所的选址风险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隔离场所污染饮用水; (二)周边是否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三)主要风向、水系流向、地下水位等因素。 (四)有无环保方面案底和群众反映投诉。 第九条 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风险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同时具有防渗、防漏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污染饮用水; (二)周边是否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三)主要风向、水系流向、地下水源深度等因素。 (四)有无环保方面案底和群众反映投诉。 第十条 受理动物防疫条件申请的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评估工作。评估完成后工作组应出具书面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评估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评估小组成员对风险评估结果负责。风险评估报告应保存5年。 经风险评估结论为:低风险或风险可忽略不计的,视为通过,予以选址确认;中等风险或高风险的,视为不通过,不予选址确认并附评估说明。 第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通过选址风险评估后,经进一步其他规定条件审查,该场所同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布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人员等其他要求的,按程序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对其提供的选址风险评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选址或经营范围的,应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受理动物防疫条件申请的部门受理后应当重新组织选址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对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工作开展培训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补充完善制定当地的选址风险评估办法。 第十五条 此办法自印发之日(2020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