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作为防控动物疫病的重要举措,对控制疫病传播、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意义重大。2016年甘肃省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一起涉嫌经营运输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案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调查取证、价格函询、集体讨论,依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处以15 530元罚款。本文对案件查办过程中的货值金额认定、违法事实确认、证据材料审查、处罚条款适用等内容进行了重点评析,建议应严格落实畜禽标识佩戴义务,完善草原病死和死因不明牲畜收集体系,优化农业保险理赔流程。 1 案情简要 2016 年 3 月 17 日,甘肃省 A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电话举报,“有一车号为甘 H××9 的中型货车装有数头(只)牛羊尸体”,随即派执法人员杨 ×、闫 × 到达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当事人马 × 驾驶自家中型货车(甘 H××9)拉运牛羊尸体 7 头(只),包括黑牦牛尸 4 头(502 ㎏)、藏羊尸 3 只(149 ㎏),马 × 涉嫌违犯《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运输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经向A县价格检测中心函询,涉案的7头(只)牛羊尸体,货值金额为15 530元,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 15 530 元罚款。 2 调查经过 经查,3月16日,马×去青海亲戚家运送饲料,次日返回途中,看到草原路边上死亡的 7 头(只)牛羊,产生了利用死牛羊充当自家农业保险承保的牛羊可申请保险公司理赔的想法。马 × 随即将路边的死牛羊装载车上后继续行驶,在路过维稳检查站时被发现举报。经研究,3 月 17 日,执法人员向马 × 下达了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将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在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制作了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3 月 20 日,执法人员向 A 县价格检测中心函询,证明活体牦牛价格为 25 元 / ㎏、活体藏羊为 20 元 / ㎏,货值金额为 15 530 元。同日,执法人员将该案件提请A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了集体讨论,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次日,向当事人马 ×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其拟作出处以货值金额 15 530 元的 1 倍,计 15 530 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马 × 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 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请求。3 月 25 日,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及时缴纳了罚款。9 月 21 日,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领导同意后结案。 3 案件查办引发的思考 3.1 完善违法动机的成立要件 违法动机是指引违法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违法后果的导线。在本案件中,当事人称“看到草原上有死亡的牛羊,产生了利用死牛羊充当自家农业保险承保的牛羊申请保险公司理赔的想法”,这是构成违法行为的主因之一。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于违法动机未有相应的证据支撑,造成证据孤立。联系到案件办理和处罚裁量,作为违法事实的成立基础和处罚额度的裁量依据不成立。笔者认为,在实际案件查办过程中,与违法事实认定、处罚额度裁量无关且无相关支撑证据证实的违法动机可不予采纳,在案情叙述、处罚文书等相关表述中不予表述,防止案件查办留下盲区死角,造成违法行为查处不彻底。 3.2 充实违法经过的支撑材料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对于违法事实的认定,仅有当事人本人的询问笔录,缺乏当事人亲戚的询问笔录支撑,证明力较弱,构不成完整证据链。在单方询问笔录证明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下,极易造成案件调查失真,误导调查思路,造成处罚不当。在整个案情发展上,当事人陈述的去亲戚家运送饲料这一线索,虽与违法行为成立无直接联系,但是笔者认为当事人产生违法行为的频次是衡量违法后果和社会影响的重要依据。该线索作为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是故意掩盖本人常年从事病死动物收购贩运真相的故意为之,还是路途捡便宜心理的偶然起意,要慎重区别对待。 3.3 探索合理的货值金额认定依据 货值金额的认定是处罚结果成立的重要依据。聚焦案件查办,在货值金额认定上有 2 种观点:观点(1)认为,死亡动物来源于健康动物,是健康动物价值属性的延续,其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属于动物本身正常经过,应当按照活体动物的市场价格予以认定;观点(2)认为,动物死亡后其伴随的经济属性和价值属性也一并灭失,不存在相应的经济价值,应当不予认定其同类活体动物的货值价格。但是从当事人产生违法行为发生动机看,当事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产生的违法后果,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可第一种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