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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安市浐灞国际港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经营假兽药案 2025年4月24日,西安市农业农村局接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西安市辖区某动物药业公司涉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西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库房中存放有未标注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批准文号的“宫炎净组合”兽药产品。 经查,该企业在淘宝网站开设店铺,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兽用处方药“奥威宁”。执法人员提取了网络平台销售记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固定了上述违法事实。同时,执法人员对“宫炎净组合”产品进行了核查,查明该产品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的事实。执法人员还调取了涉案企业信用报告,证明该企业属首次违法。 当事人利用淘宝网店陕西某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的“特邦”商标宫炎净组合(注射用硫酸头孢喹肟+双黄连注射液)的兽药产品,因无批准文号和二维码追溯信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西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假兽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商平台已成为销售农资的新渠道,执法监管部门加强线上巡查和线索挖掘,实现了线上线下同步严格执法监管。一次检查同时查处“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和销售“无批准文号”假兽药两类违法行为,体现了 “执法效能最大化”的实践导向。 二、宝鸡市金台区李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2025年1月14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在金台区某家庭农场检查时发现,其料库存放有3件兽药产品。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发现,上述兽药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也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属于假兽药。经查,该兽药自李某处购进,其属于自然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经立案调查查明,李某先后购进涉案兽药11件,标价360元/件,以每件300元的价格售出6件,剩余5件未售出,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600元,违法所得为1800元。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兽药5件,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和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违法主体为自然人,其利用灵活身份、熟人网络等进行“隐形”销售,是基层执法监管的难点和风险点。此案的成功查处,为打击农村及城乡接合部等区域无证无照、流动兜售假劣兽药的“地下市场”提供了范本,警示执法监管必须深入末端、覆盖盲区。 三、咸阳市彬州市郑某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案 2025年4月,彬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彬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违法线索移送函,反映承运人郑某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动物运输指定通道。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从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向彬州市水口镇运输仔猪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经过我省动物运输指定通道,同时当事人还存在运输动物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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