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查证验物,调查来源 即货主获取野生动物的来源是否合法,对于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应当具有“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野生动物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对于合法捕获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应取得“特许捕猎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应取得“狩猎证”,必要时还应向林草部门证实。检疫时,还要查验有关记录,如养殖档案、免疫记录,尤其是要查看强制免疫和用药情况,必要时应开展进一步调查,如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疾病防控和养殖用途开展调查询问,对于皮毛动物应仔细了解激素使用情况,药用动物要详细了解饲料投入、药物防治、休药期等情况。 2.2.3 严格开展检疫 一是实施严格、细致的检疫步骤,检查标准不局限于临床检查健康,可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如体温测量、抽血化验、鼻拭子、咽拭子采样化验,对于野生动物的特有疾病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二是详细了解货主的基本情况和野生动物的相关情况,掌握其运输野生动物的目的,选择的运输路线等,因野生动物携带多种病原,检疫时还应做好防疫和消毒措施。特别要做好自身防护并提醒货主也采取防护措施,如佩戴口罩、眼罩、帽子、手套等,风险高时应穿戴防护服。三是对疑似患有疫病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应采取实验室检测,切不可采取“劝返”等措施,对检测出疫病的要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对发现的未知疾病或病原应及时上报。 2.3 人工饲养人野生动物的监管 2.3.1 养殖环节 对于允许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应当对养殖场的防疫条件开展审查和风险评估,对审查合格的,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于合法捕获后进行人工饲养的,应在查验相关证件完备后,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养殖的相关手续。日常还应对养殖场疫病风险等级不定期开展评估,实施动态监管,督促其建立详细的养殖档案,可参照同种属动物实行强制动物免疫,引进先进的饲养技术科学喂养。 2.3.2 运输环节 官方兽医应当对《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实施监管,无论该野生动物是否有可参照的检疫规程。对附有检疫证明的,应查证验物,观察临床健康状态,做好消毒;对因没有可参照检疫规程而未附检疫证明的,应掌握运输路线、目的、货主信息等,做好登记,严格消毒;对查出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并实施补检或无害化处理。 2.3.3 市场流通环节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重点。市场流通环节的野生动物,在确定其来源合法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进行监管,目前主要以观赏动物为主。流通环节野生动物产品的监管范围是个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目前流通数量较多的是药用动物产品和皮毛动物产品,哪些属于未经加工的动物产品应通过鉴定,进一步明确。 3 有关思考 我国的野生动物养殖业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但就野生动物养殖现状看,仍存在诸多问题。《决定》的颁布已经对野生动物养殖业造成影响,亟待出台更完善的政策、法规制度规范野生动物的相关行业行为及监管措施。 3.1 推动完善法律法规 尽快修订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畜牧法》中家畜家禽名录以及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名单等。从检疫监管看,目前关于野生动物的检疫规定和制度仍较少,如缺乏部分种类野生动物的检疫规程,缺乏药用动物和皮毛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规程以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检疫规程。另外,《动物防疫法》规定应当实施检疫监管的野生动物范围需进一步明确。当务之急是对名单中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完善。 3.2 加大对野生动物疫病的研究与监测力度 一是我国对野生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相对薄弱。近年来,由野生动物携带病原传播给人类造成的重大疫情越来越多,从鼠疫、狂犬病、霍乱到艾滋病、埃博拉以及可能性极高的新冠肺炎,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研究势在必行,对野生动物病原的研究是防控人兽共患病的关键环节,建议成立野生动物疫病研究机构,并建立人医与兽医定期交流与沟通机制,防控野生动物疫病向人类传播。二是由野生动物向家畜家禽传播疫病的过程比较复杂,许多未知病原是由野生动物传播到家畜家禽后经过反复携带、变异再传播给人类。因此,野生动物与家畜家禽的疫病监测应协调统一,建议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包括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疫病监测。另外,根据野生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情况,疫苗研究工作已刻不容缓。 3.3 划清职责边界,加强监管与协作 一是划清职责边界,目前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仍存在空白点,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的监管范围应覆盖所有野生动物,以及本文提到的药用野生动物产品中的加工和未经加工动物产品的种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管的野生动物产品范围需明确。二是加强监管与协作,林草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管协作机制,实施无缝监管。如林草部门查获的非法捕获并需要救助的野生动物,可协商农业农村部门让其在运输过程中出具检疫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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