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动物检疫的对象、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工饲养的水貂、银狐、北极狐、貉及其皮张的检疫。 2. 检疫对象 犬瘟热、细小病毒性肠炎、狂犬病、狐狸脑炎、传染性肝炎、炭疽、水貂阿留申病、伪狂犬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动物检疫合格标准 3.1.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1.2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1.3 临床检查健康。 3.1.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2皮张检疫合格标准 3.2.1皮张按有关规定消毒。 3.2.2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 4.2.1查验动物有关资料 4.2.1.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1.2 官方兽医应了解散养户养殖情况,确认动物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查验皮张有关资料:主要查验皮张的消毒记录。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 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和触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出现体温升高,呈间歇性;有流泪、眼结膜发红、眼分泌物液状或粘脓性;鼻镜发干,浆液性鼻液或脓性鼻液;病畜有干咳或湿咳,呼吸困难。脚垫角化、鼻部角化,严重者有神经性症状;癫痫、转圈、站立姿势异常、步态不稳、共济失调、咀嚼肌及四肢出现阵发性抽搐等,怀疑感染犬瘟热。 4.3.2.2出现体温升高(39.4—40.6℃)和白细胞减少(由于白细胞进入肠腔而导致的丢失);呕吐、腹泻,同时伴有厌食、精神沉郁和迅速的脱水;粪便呈黄色或褐色,如果有血液则颜色会加深或带有血色条纹,严重的可能出现拉血,怀疑是细小病毒性肠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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