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屏山首例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件,一审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唐某、程某有期徒刑七到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四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判处被告肖某、唐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郭某在云南省昭通市购得8头未经检疫生猪,被告人唐某帮其联系车辆装运。次日凌晨,郭某找人驾车带路,并安派被告人程某跟车熟悉路线,在确认无人检查后,运猪车辆尾随通过云川大桥“检查点”,将7头生猪运往都江堰市境内某养猪场,1头死猪交由养猪场掩埋。2019年11月27日,经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掩埋死猪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6份样本均呈阳性。 2019年11月10日,郭某再次购买15头未经检疫生猪将猪运至重庆销售。次日凌晨,郭某等将15头生猪装车,唐某驾驶小客车搭乘程某探风,唐某雇请的司机被告人肖某、唐某某驾驶车辆装载生猪随后,后运猪车辆在云川金沙江大桥“非洲猪瘟检查点”被执法人员挡获,经称重,生猪共计2160公斤。后依法提取样本21份送检,经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18份样本呈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唐某、程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规定,从疫区两次逃避检查跨省偷运未经检疫的生猪销售牟利以及被告人肖某、唐某某接受雇请偷运生猪的行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构成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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