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评析 就查阅相关非洲猪瘟案件处理结果看,有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有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刑罚,二审法院改判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有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立案查处后,未继续刑事诉讼流程的。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洲猪瘟疫情期间违反规定跨省贩运生猪案件在定性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争议。笔者同意上述第 2 种意见,认为钟×、陈×的行为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3.1 钟 ×、陈 × 的行为未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现实危险,不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 143 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构成本罪要求满足 2 个条件:一是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二是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现实危险。何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33 条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规定,并在第 34 条明确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其中第(八)项是“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可见,本案中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罪的第一个条件。何为严重食物中毒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 99 条规定“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认定,“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方式进入人体内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或中毒性质的一类疾病。但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非洲猪瘟不是人兽共患病,并不感染人,官方对非洲猪瘟的界定从根本上否定了食用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猪肉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可能性。 但《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故有观点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这一项的规定,可以认定钟 ×、陈 × 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笔者认为,首先,检验检疫不合格与未经检验检疫不能等同,检验检疫不合格是确定的结果,行为人对不合格的结果是明知的,而未经检验检疫存在合格或不合格的不确定性,本案中的生猪未经检验检疫,不能用案发后的鉴定结果倒推行为人行为时的状态。 其次,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根据《立法法》确立的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法律的前提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侵犯的客体是食品安全,就本案而言,既然非洲猪瘟对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尚不构成威胁,那么钟 ×、陈 × 的行为就不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也就不能以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2 钟 ×、陈 × 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涉嫌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3.2.1 钟 ×、陈 × 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跨省贩运生猪,违反了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保护的法益是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秩序,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相关动植物防疫、检疫行政措施的有效施行。自2018 年 8 月我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下发通知要求强化生猪调运监管,明确发生疫情的省份,禁止生猪跨省外调,农业农村部也明文规定非洲猪瘟疫情省份严禁跨省调运生猪。钟 ×、陈 × 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