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新冠病毒流行形势下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的建议

日期:02-28 作者:李秀生- 小 + 大

2019年12月份以来,在湖北省武汉市发现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均诊断为病毒性肺炎/肺部感染,2020年1月12日被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即“2019-nCoV”,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2日,中国疾控中心表示,新型冠状病毒的来源是武汉一家海鲜市场非法销售的野生动物。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为防止疫情扩散和发展,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內堵外截,严禁染疫动物传入传出,成为遏制疫情流行蔓延桥头堡。

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立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指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同时报农业部备案设立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 

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主要职责

(一)检验相关证明,检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根据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

(三)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发现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三、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人员配备不足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符合规定上岗要求,必须遵纪守法,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官方兽医和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执法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并报省畜牧局备案,且人员要求数量不得少于四人,且相对固定。在实际执法活动中,往往会出现辅助执法和委托执法,导致执法水平不足。

(二)畜牧部门单独技术防控作战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立立足于控制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人员几乎都是由交警、交通、畜牧三部门人员组成,但是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出现于感染,包括野生动物与养殖动物传染、动物与人际感染、动物运输、销售等感染,感染面、感染范围扩大化,导致以畜牧部门一方为技术防控主体,单独作战,不再适应于疫情的发展与控制。

《动物防疫法》设立的宗旨是保障畜牧业发展和保障人体健康,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动物检疫工作,把突发性动物疫病控制成为工作侧重点,但是对于人兽共患传染病控制有所懈怠,缺乏应激预案,原因就是没有大的人兽共患疫情发生流行,所以在知识的普及、设备的储备、化验诊断技术等方面做的不足,新型肺炎病的发生敲响了警钟,人兽共患疾病知识普及学习和疫情控制演习,要未病先防,提早预案,经常演练。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管程序简单、追溯系统不完善,不利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控: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站工作人员对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查后,对符合规定、证物相符、检查合格的,在检疫证明上加盖全国统一规定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专用章”,并做好相关登记。但是动物A证大多为省际间长途运输,对于路途较远,潜伏期短的传染病就有可能会出现运输途中感染发病的现象,比如口蹄疫潜伏期1-2天,新型冠状病毒潜伏期14天内(据有关专家介绍,不显临床症状时,有感染能力,导致发病),禽流感H7N97天以内,流感潜伏期1--7天;野生动物运输没有检查执法权,发现线索只能移交。如果针对不同动物运输,只严格程序操作,见证、盖章、消毒后放行,一证通行全国,一证直接到场(屠宰场),就会出现执法技术漏洞,不利于运输途中感染发病的控制。且一旦出现运输途中感染现象,则不利于追根溯源,不利于发现传染源,不利于传染病控制扑灭。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出现,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应学习新技术,更新监测设备:

冠状病毒病是由冠状病毒引起的人和动物的多种疫病的总称。冠状病毒引起动物感染的主要疾病有: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猪血凝性脑脊髓炎、猪传染性胃肠炎、初生犊腹泻冠状病毒病、火鸡蓝冠病毒病、猫传染性腹膜炎、犬冠状病毒病等。冠状病毒能感染多种动物,并引发严重的动物冠状病毒病,如果是人兽共患病,有可能造成疫病流行或大流行。检疫制度始行于15世纪时意大利的威尼斯港,被试用于防止鼠疫,在发生新型肺炎的严重形式下,动物检疫要秉承设立初衷,不仅为畜牧业保驾护航,更为保障人体健康,是防控新型肺炎工作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一环节。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病为新发疫情,动物卫生检疫还没有这方面的知识,为了加强对动物冠状病毒病的监控,对运输动物动物能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迅速准确的监测出核酸病毒,动物卫生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快速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有关防控知识,迅速购置快速监测卡等设备;且更新敏感消毒药品种,针对性有效消毒,遏制动物的带毒与散毒,源头灭毒,杜绝兽与兽,兽与人间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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