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估

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进展和风险评估

日期:01-28 作者:佚名- 小 + 大

由于武汉和湖北省部分地区已形成明显的社区传播,加之疾病病程早期症状较轻且存在轻症病例,难以及时被诊断和隔离,造成社区中传染源的积累,控制疾病传播的难度加大。未来一段时间,武汉等少数湖北地区的发病人数仍将继续增加。湖北省武汉、黄冈、孝感等地采取了暂停公共交通、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加强社区防控、积极检测排查发热病人和强化病人收治等措施,防控工作力度得到显著加强。这些措施的实施,将对疫情的有效控制产生积极的影响。
湖北以外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仍处于以武汉输入疫情为主的阶段,尚未出现明显的社区传播。目前,各省都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采取强有力的行动,采用多种措施和技术手段,严查严控,及时发现和早期隔离输入病例和续发感染,坚决遏制社区传播。 
(三)病例定义的变化
1.疑似病例定义
1 月 15 日第一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将“观察病例”定义为同时符合以下 2 条:一是流行病学史,发病前两周内有武汉市旅行史,或武汉市相关市场,特别是农贸市场直接或间接接触史。二是临床表现:有发热,肺炎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经规范抗菌药物治疗 3 天(参照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颁布的《中国成人社区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2016 年版)》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诊疗规范(2019 年版)》),病情无明显改善或进行性加重。
1 月 18 日,第二版诊疗方案将“观察病例”名称改为“疑似病例”。鉴于湖北省以外部分地区出现了无市场暴露的疑似病例,因此将疑似病例定义为同时符合以下 2 条,一是流行病学史,发病前两周内有武汉市旅行史或居住史;或发病前 14 天内曾经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有聚集性发病。二是临床表现具有发热,有诊疗方案描述的肺炎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等。去“经规范抗菌药物治疗 3 天”标准是为了尽可能早期诊断病例。湖北以外的其他省份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需要经省级疾控中心检测病毒核酸阳性,由中国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复核阳性,经国家卫生健康委疫情应对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的诊断组根据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
1 月 22 日,第三版诊疗方案疑似病例定义与第二版相同。但疑似病例的报告程序上有所改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后,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并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由医疗机构在 2 小时内组织院内或区(县)有关专家会诊,如不能诊断为常见呼吸道病原体所致的病毒性肺炎,应当及时采集标本进行病原检测。
1 月 26 日,第四版诊疗方案疑似病例定义在第三版诊疗方案的基础上,对流行病学史的内容增加了第 3 条有聚集性发病或与确诊病例、阳性检测者有流行病学关联。疑似病例定义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 2 条;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 3 条。 
2.确诊病例定义
第一版诊疗方案中确诊病例定义为:在观察病例的基础上,采集痰液、咽拭子等呼吸道标本行病毒全基因组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第二版诊疗方案将确诊病例定义为: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基础上,痰液、咽拭子、下呼吸道分泌物等标本行实时荧光 RT-PCR 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或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在已确认疑似病例基础上,由中国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病毒基因测序,与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经国家卫生疫情应对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的诊断组根据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
第三版诊疗方案的确诊病例定义与第二版相同。确诊程序则改为其他省首例可以由省级疾控中心将样品送至中国疾控中心或指定第三方复核,不再由国家卫生疫情应对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的诊断组评估确认。
第四版诊疗方案的确诊病例定义与第三版基本相同,补充了血液标本实时荧光 RT-PCR 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确诊程序则改为各地区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或聚集性病例,由地(市)级疾控机构进行复核确认。对于聚集性病例的标本,应将原始标本逐级上送省级、国家级疾控机构进一步鉴定。如果出现大规模社区持续传播时,经地(市)级疾控机构评估认可后,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实验室进行确认。
(四)当前关键疾病认识
疾病早期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鼻塞、流涕等卡他症状少见。约半数患者在一周后出现气促,少数患者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凝血功能障碍。重症、危重症患者可表现为中低热,甚至无明显发热。部分患者起病症状轻微,可无发热,多在 1 周后恢复。

上一篇:进口俄罗斯牛肉传入牛结节性皮肤病风险评估

下一篇:山东省青岛市非洲猪瘟传入风险评估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