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对国家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政策、计划,以及对委员会形成的各项决定,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可自愿退出委员会;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按时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五)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由于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关责任; (六)除委员会许可和委托工作外,不得以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 遴选部分中青年委员作为执行委员。在全体委员会议休会期间,执行日常具体工作任务,通过召开执行委员会议,研究与审议有关风险评估具体事项。 遴选应综合考虑年龄、专业结构、学术背景和工作经历,并兼顾部门和地区代表性;能够积极参加执行委员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委员会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经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批准,由农业农村部解聘。 第十六条 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遵守本章程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经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批准,由农业农村部解聘。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增补或调整执行委员。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每届委员会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应有全体委员半数(含)以上出席。 全体会议负责研讨决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包括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及工作报告,制订与审议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计划,审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等。全体会议形成的重大事项结论、报告和意见由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农业农村部批准。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议负责审议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报告,包括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报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报告;研究有关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执行委员会议可由副主任委员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必要时,可邀请非执行委员或相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 全体委员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有委员或执行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议方式可采用网络会议、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召开。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有征求意见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协助组建评估专家组,承担相关评估工作。从相关执行委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必要时也可由其他委员或聘请相关专家参加。评估专家组专家实行回避制。评估专家组形成的评估结果、报告和意见经执行委员会议审议后,以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组织召开委员会相关会议; (二)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运转; (三)参与国内外学术及技术交流;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费用。 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工作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a Committee for Animal Health Risk Analysis。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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