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农业农村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章程

日期:12-26 作者:新闻办- 小 + 大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2009年1月农业农村部成立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成立以来,在推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制修订、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技术评审、支持动物疫病防控及其技术研发、有效防范和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2019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农业农村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农办牧【2019】81号),并按程序确定了委员会章程及委员会委员名单,以下是委员会章程。

农业农村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法规规定,成立农业农村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委员会工作,确保委员会评审等活动的公平、公正、规范,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委员会的组织、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副主任兼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承担农业农村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评审工作;
(二)参与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生物安全培训等工作;
(三)参与研究和制订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策略;
(四)参与相关国际专业组织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了解、掌握和研究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提供相关信息和工作建议;
(六)承担农业农村部委托的其他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拟订评审工作规范和年度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报告;
(二)组织筹办评审有关会议、调研、咨询等活动;
(三)起草委员会有关文件、会议纪要,承办委员会换届工作;
(四)组织起草技术规范;
(五)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第四章 委 员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均由农业农村部聘任。
第九条 委员由与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应满足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检查及专业领域要求。
第十条 专家入选委员会,由单位推荐或行业专家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农业农村部遴选聘任。采取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一条 入选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公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五年及以上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历,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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