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6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第三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农办牧【2019】80号),确定了新的委员会章程。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在农业农村部领导下依法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国家动物卫生风险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委员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 委员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5名,委员和执行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国家首席兽医师,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执行委员均由农业农村部聘任。 第八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计划,提出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原则、政策、措施、建议; (三)审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四)承担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等动物卫生状况风险评估; (五)承担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以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 (六)开展职能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工作,研究有关国际组织相关标准、准则,并提出政策建议; (七)负责职能相关领域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八)完成农业农村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该中心为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工作人员。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 (二)组织实施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三)筹备各类会议; (四)协调组织委员及专家完成评估任务; (五)负责管理委员会印章和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六)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兽医、畜牧(含水产)、食品、医疗卫生和生物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委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素质,工作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二)在动物卫生管理及学术研究等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业务水平,了解和掌握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三)热心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事业,能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参加委员会相关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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