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感染非洲猪瘟养殖场恢复生产技术指南(第二版)

日期:09-07 作者:畜牧兽医局- 小 + 大

5.8严格饲料管理

5.8.1向本场运送饲料的车辆,必须事先进行清洗消毒。

5.8.2外部运送饲料的车辆禁止进场。

5.8.3袋装饲料到场后,卸货人员工作前后均应淋浴、更换衣服鞋、严格消毒。

5.8.4袋装饲料入库前应拆至最小包装,进行臭氧等熏蒸消毒。

5.9严格人员培训

5.9.1合理安排恢复生产人员,明确各岗位职责、具体操作规程,制定考核标准。

5.9.2定期进行系统的生产培训和生物安全培训、考核,确保所有人员自觉遵守生物安全准则,主动执行生物安全措施,积极纠正操作中的偏差。

6.哨兵猪放置

本指南第3~5部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养殖场环境非洲猪瘟病毒检测阴性,空栏4~6个月,综合评估合格后,方可引进哨兵猪。

6.1哨兵猪选择

哨兵猪应以后备母猪和架子猪为主,其中种猪场可引入后备母猪,育肥场引入架子猪。

6.2哨兵猪数量

育肥场:每个栏位放置1~2头哨兵猪,饲养21天。

种猪场:可放置本场满负荷生产的10~20%哨兵猪数量,饲养42天。如有限位栏,应打开栏门,定时驱赶,确保哨兵猪行走覆盖所有限位栏。

6.3哨兵猪放置方案

隔离舍、配怀舍、产房、保育舍、育肥舍等各栋舍均应放置哨兵猪;在养殖场内栋舍外区域还应放置移动哨兵猪。

6.4哨兵猪监测

6.4.1 哨兵猪进场前经临床观察无异常、采样监测阴性,方可引进。

6.4.2 育肥场哨兵猪饲养21天后,临床观察无异常、采样检测阴性的,可准备恢复生产。

6.4.3 种猪场哨兵猪饲养42天后,临床观察无异常、采样检测阴性的,可准备恢复生产。

6.4.4 若猪群无异常可以视情况混合多个样品(最多10个样品)检测。整个过程中如有异常随时检测,发病或异常死亡的单独检测。采样及检测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

6.5准备恢复生产

将哨兵猪集中饲养,对放置哨兵猪的场所清洗、消毒、干燥后,准备进猪恢复生产。

7.恢复生产

7.1引种猪群选择

引种应按照就近原则,尽量选择本市县引种、不跨省引种,禁止从正在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地区(所在市县)引种。

7.1.1确定来源猪场。至少提前3个月做好恢复生产引种计划。来源猪场应尽可能单一,信誉、资质和管理良好,系统开展重大动物疫病检测,近期未发生重大疫情。

7.1.2引种前检测。来源猪场能够提供近7天内的非洲猪瘟检测证明,并能够按生猪调运相关规定申报检疫。

上一篇:感染非洲猪瘟养殖场恢复生产技术指南(第一版)

下一篇:13种药物饲料添加剂标准即将要中止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