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多元化是长期趋势,现阶段要发挥比较优势。从长期来看,我国家庭农场有规模扩大的演变趋势,但考虑到我国的经济社会条件和人均资源稀缺的基本情况,决定了我们追求美国那种超大规模的家庭农场是不现实的,而且也难以在资源性农产品生产,特别是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等大宗农产品生产方面,形成国际比较竞争力和比较优势。我国农业资源的多类型决定了农业产业结构多样化和多元化,与美国、加拿大等相比,在园艺、畜牧等非资源性产品上具有相对竞争力;与日本、韩国等相比,在粮食生产上才具有绝对竞争力。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要注重比较优势,形成大国农业的综合竞争力,重点从多元化上下功夫,积极引导家庭农场从事集约化生产,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投资建设连栋温室、日光温室、规模化养殖设施设备,发展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和有机农业;专业化经营,围绕某一主导产业,进行种养结合、粮经结合、种养加一体化布局,挖掘农业多种功能,大力发展观光采摘、休闲旅游、农事体验等新业态农场;市场化运作,积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进行服务对接、产销对接,抱团创品牌闯市场,形成一体化经营组织联盟,打造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农业政策的调整方向 借鉴美国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调整思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面向未来的普通农户和家庭农场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应更好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 一方面,市场要起主导作用,让普通农户和家庭农场唱主角。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对于作为市场主体的普通农户和家庭农场来说更是如此,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大熔炉中不断锻炼,才能具备核心竞争力。至于家庭农场数量多一点,还是少一点;农产品价格高一点,还是低一点,作为正常的经济社会现象,要提高我们政策调控的耐心和容忍度。在资源组合方式上,采取土地出租、转包,还是采用土地、资金入股的方式组建家庭农场,发展多大的规模;在产业方向选择上,是搞种植还是养殖,亦或是种养结合、发展休闲农业,要不要发展加工;在生产经营方式上,谁适合成为农场主,农场要不要雇人、雇几个人、雇多长时间,是不是家庭成员来运营,是采用公司制还是合伙制等等。针对以上问题,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不违背基本政策的原则下,不要予以过多干预,让普通农户、家庭农场主自己来决定。要充分相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努力创造出最佳规模、最佳效益和最具竞争力的家庭农场发展格局。同时,面向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框架下的国际农业竞争,家庭农场对政府的直接依赖程度越低,越能够在与美国、欧洲的农场同台竞技中保持优势。 另一方面,政府要起引导和保障作用,构建普通农户和家庭农场的服务网。着眼于长期发展趋势,遵循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大思路,政府重点做好引导、服务和保障工作。 其一,农业部门应大大增强对普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职能,继续减少对农业生产行为的直接干预。美国农业部的职能设置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其与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者直接相关的部门有农场服务局、风险管理局,负责家庭农场的保障计划、作物保险等,还有农业统计服务局、经济研究服务局等作为支撑,定期发布农产品价格报告、农业生产投入品价格报告、农场收入及金融信贷等基础数据信息,以此来测算各类补贴标准。顺应当前简政放权的大趋势,农业部门在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对农业生产行为直接干预的同时,应下决心强化对农业经营者的服务职能,包括增强农业经营主体服务、金融保险、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统计分析等事务,统筹协调分散在各部门中的相关职能,构建一个以普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中心的服务体系。 其二,普通农户和家庭农场支持保护政策应更具普惠性、市场化,逐步较少对特定主体的项目资金支持。整合归并涉农项目资金,减少重复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更加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担保贴息、政府购买服务、风险补偿等方式,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家庭农场是建立在租地经济上的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可更多从完善生产基础设施等方面加大支持;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是建立在为普通农户和家庭农场服务基础上的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可更多从密切利益联结机制、提高服务能力上加大支持。但在具体支持对象上,不管是普通农户,还是独户家庭农场、合伙农场、企业农场,都应一视同仁对待;不管是国家级还是省级、大型还是中小型的农业经营者,只要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政策导向都应获得资金支持。从而倒逼诸多普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而不是以政府、项目资金为导向来配置资源要素,最大程度减少农业政策造成的市场行为扭曲。 其三,普通农户和家庭农场支持保护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让农业经营者有明确的政策预期。在长期政策安排上,要抓紧抓实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尽快研究和明确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修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提供法制保障,让农户吃上“定心丸”。在中短期政策安排上,一般而言,美国每5年左右修订农业法案,以法律形式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并体现出很强的延续性和权威性,从而让家庭农场主及其相关利益者都有稳定的政策预期。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我国也应加强农业法律制定和完善,将“三权分置”制度框架下的主要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纳入法律体系,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长效机制,提高透明度和可监督性,消除由于政策变化调整给普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造成的不确定性,降低政策学习成本,增强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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