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产地检疫信息未能与屠宰检疫申报对应 进入屠宰场(点)的动物所附具的产地检疫相关信息,由于屠宰检疫申报不规范而部分缺失。屠宰场(点)在实施屠宰检疫申报时,为图方便,仅以入场动物中的几个批次或者某一批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信息进行屠宰检疫申报,对出证时的产品重量进行更改, 使一部分产地检疫证明信息在进入屠宰检疫环节后中断,没有与屠宰后的动物产品形成有效的追溯性关联。 3.2 官方兽医核查不严格 宰前检疫程序实施不到位,致使部分官方兽医受理屠宰检疫申报信息时,只看厂名、时间、是否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较为重 要的信息,忽略了产地检疫证明信息的数量,以及关联性问题。 3.3 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难以把握 ①产地检疫中用于屠宰检疫的生猪,并不能保证全部都运往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进行屠宰,有非屠宰的可能性; ②屠宰检疫模块中用于折算的比例并不总是局限于105kg,压栏生猪重量达150kg。 4 实施入场动物信息登记成效明显 4.1 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能力提高 定点屠宰场(点)入场动物信息与屠宰检疫申报互相关联,只有经出证平台进行入场登记的检疫证明信息,才能够进行检疫申 报信息提取。如果屠宰动物相关信息未经信息登记,即认为是无法确定来源的动物,便不能进行检疫申报。以此,从产地到屠宰、从屠 宰到产品上市的动物检疫相关信息形成了一个层级递进、环环相 扣的追溯体系。 4.2 数据统计简单明晰 入场登记的动物信息就是要进行屠宰的动物具体信息,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简单明晰,规避了上报、换算数据过程中的外界因素差异。 4.3 官方兽医工作量减负增效 通过给屠宰场(点)分配固定的账号,将定点屠宰场(点)入场 动物信息与屠宰检疫申报互相关联,以及追溯平台中已有的产地 检疫证明数据,使检疫申报的受理更为直观,只需要核对检疫申报 证明的份数便可以完成申报受理工作。 5 思考建议 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频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动物卫生监管工作日益引起公众的重视,由于人力、物力、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实际监管工作受到很大的限制。 5.1 全面完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追溯建设 动物检疫证明信息作为农业监管服务的基础数据,其统计、综合、分析能力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充分利用动物检疫出证平台中的基础大数据,摸索建立及完善动物卫生监管信息 追溯平台,实现农业生产数据真实、直观、可分析,提升综合监管服务能力,争取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全程可追溯,进而保障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疫安全。 5.2 开发动物非法调运预警功能 发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期间,跨市、跨省调运继续饲养动物有着严格的检测和监管要求,若动物以屠宰为用途经检疫合格后,未运输到指定屠宰场(点)进行屠宰,落地后继续饲养,会造成极大的动物疫病防控风险。建议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在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开通动物非法调运预警功能,若动物离开产地或经过省界间检查站后的检疫证明信息未在指定屠宰场(点)进行入场信息登记,则平台会自动对异常数据信息报警,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重点追踪溯源,防止动物疫情人为扩散,也得动物检疫相关大数据的综合、整理、分析更有价值。 本文作者: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范治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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