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产地检疫申报主体有待明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延用了《动物防疫法》申报检疫主体为“货主”的概念。在执法实践中,申报检疫的主体有养殖场(户)、经纪人(贩运户)、屠宰场(点),等等。由经纪人申报检疫的,动物来源和防疫状况复杂,按照现行的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时,查验档案资料和记录难度加大或者无法执行,发生疫病后难以有效追踪溯源,增加了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 对此,建议明确申报主体。一是明确“货主”的范围及种类,并对各类申报主体设定不同的申报条件。二是建立跨省、县境调运动物、动物产品的经纪人(贩运户)应当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等监管制度,同时明确动物及产品运输工具的卫生防疫条件。如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等省近年在动物及产品贩运人员管理方面做了探索性工作,成效明显。三是细化养殖场(户)、经纪人(贩运户)和屠宰场(点)申报检疫的动物防疫条件。 3 关于产地检疫范围、对象和检疫规程 3. 1检疫范围、对象的规定及检疫规程不能完全适用和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一是目前实验、特种经济、观赏、演艺、伴侣动物动物检疫规程还存在很多空白,尤其是需要调运(乌龟、熊猫、企鹅、狮子等)和屠宰量大的动物(如兔子)。 二是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种类繁多,没有相应的检疫规程,检疫标准不一,如虎、狼等野生猫科、犬科动物虽参照猫、犬产地检疫规程实施,但该类动物凶猛,无法按照常规动物检疫方式进行。 三是“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没有法律依据或标准判断何为“合法捕获”。 3. 2有关实验室疫病检测工作难执行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准中均提到“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条件、疫病名目、检测依据和合格标准都没有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在检疫规程中均提到“实验室检测须由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但缺乏相关细化的规定,工作无法开展,影响了基层检疫工作的规范性,特别是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 3. 3犬猫检疫难操作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犬猫检疫文件的要求,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检测试剂满足不了检测的要求 (非标试剂,无批准文号),在现阶段难以达到检疫合格标准。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一是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及对象。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哪些“家畜家禽”需要实施检疫;哪些“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需要检疫,且详细规定这些动物在检疫前需要取得哪些防疫要求或许可证作为实施检疫许可的前提条件。同时,规定增加或减少检疫范围的具体情形。 二是适时公布检疫对象的实验室监测、检测名录和标准方法。 三是进一步明确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许可和动物防疫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撑;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机构和监督执法机构信J息共享和沟通机制。 四是结合《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具有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资质的除各级政府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内其他兽医实验室的条件,评估标准、程序及监督管理规范等规定。 五是扶持和培育动物疫病快速检测试剂的研发工作,逐步建立以快速检测为主、实验室检测为补充的动物疫病检测方式,提升主要依靠“一双眼睛”、“一把刀子”、“一个钩子”的传统检疫技术水平。 此外,还应优化产地检疫模式,取消县境内产地检疫。一是取消县境内产地检疫,建议将县境内流通的活畜禽,由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的方式,调整为场方执业兽医或官方兽医辅助人员实施检查并出具健康证书制度,凭健康证明流通;对跨县、跨省流通的活畜禽,官方兽医核查健康证书,抽检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二是增加动物检疫的技术含量,限制活畜禽长距离运输。规定跨县、跨省运输畜禽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实验室监测、检测结果,同时依据输入/输出县或省动物卫生保护水平的高低,禁止高风险区活畜禽向低风险区移动。三是按生物安全水平的优劣,区分养殖场和散养户(生物安全水平不同的养殖场之间)的产地检疫条件,降低疫病传播风险,鼓励和扶持规范化、规模化养殖。四是建立指定通道制度。设定动物及产品运输的指定通道,并在指定通道口设立监督检查站,并明确规定各地跨省调运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目前浙江、北京、上海等地己经将跨省调运动物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写入了地方性法规。 参考文献(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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