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梳理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在产地检疫实施主体、申报主体、检疫范围、对象及规程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明确申报主体,出台官方兽医管理办法,加强“指定兽医专业人员”管理;明确检疫范围及对象、完善检疫规程,提升检疫技术水平;优化产地检疫模式,取消县境内产地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自2010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内外动物防疫形势的变化、国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以及养殖模式的转型升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面临新问题和新情况,部分制度及措施己不能完全满足现阶段我国动物疫病防控目标及畜牧业发展的需要,鱼待进一步完善。笔者浅析《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在产地检疫实施主体、申报主体,检疫范围、对象及规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修订完善的建议,以期与同行共商。 1 产地检疫实施主体方面 1. 1关于官方兽医 1.1.1官方兽医人员配备与检疫工作要求差距大。按目前检疫工作现状来看,检疫范围广、工作量大、官方兽医数量有限、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加之在国家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官方兽医数量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检疫工作质量大打折扣。 1.1.2官方兽医责任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如在实施产地检疫过程中,要求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查验动物的免疫记录并保证在有效期内;在实施屠宰检疫过程中,除了查证验物外,还针对生猪、牛、羊和家禽分别规定了不同同步检疫岗位,以及每个岗位的检疫要求。 1.1.3官方兽医学历层次有待提高。截至2017年底,全国己确认的官方兽医中,兽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不足三分之一,这与其他行业监督执法人员的学历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同时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官方兽医资质要求,基层官方兽医队伍涌入了大量非兽医专业人员,给基层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此外,部分地方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对协助实施检疫的辅助人员没有管理权限(协调、调度、派出等),官方兽医履职风险高,精神压力大,人才流失现象普遍。以上情况提示应尽快出台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官方兽医的准入、条件、范围、资格、分布、职权、责任、培训和职位管理等内容。建立健全官方兽医招考录用、培训教育、考核奖惩等制度,为进一步提升官方兽医队伍综合能力、规范和加强官方兽医管理,规范动物行政执法行为提供立法支持。 1.2 关于“指定兽医专业人员”(检疫辅助人员) 一是面对动物检疫工作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不配备辅助检疫工作的“指定兽医专业人员”,而“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待遇保障、管理要求各地差异较大,发生不履职风险的几率增高。二是“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入职条件、考核、保障及管理等国家无详细规定,法律地位不明确,各地人员专业素质良荞不齐,变动频繁,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这提示应进一步加强“指定兽医专业人员”管理。提示应规定“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准入资质条件,各省自行制定具体细则。关于“指定兽医专业人员”资质条件、职责及管理方式有如下建议: 一是资质条件方面,取得有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或兽医专业专科以上(全日制)学历或高中毕业从事兽医临床工作3—5年。 二是职责方面,协助官方兽医宣传动物检疫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协助做好对养殖场 (小区、户)备案登记,掌握本区域动物出栏、补栏和免疫情况;对申报检疫的动物(种用、乳用动物除外)进行现场临床健康检查,出具《动物临床健康检查证书》;查验出栏动物的养殖档案或免疫档案、畜禽标识;协助官方兽医做好宰前检疫和同步检疫工作;做好各项检疫工作的原始记录等。 三是管理方式方面,由当地聘用单位考试、考核、培训后上岗,报省级及农业农村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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