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待宰圈管理 2.2.1 圈舍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保持饮水槽清洁,要及时清扫粪便,每批生猪送宰后彻底清扫、消毒。 2.2.2 待宰期间要保障生猪的安全和正常休息。 2.3 已经入厂的生猪,不得擅自出厂。 3.送宰要求 3.1 宰前进行充分淋浴,洗净体表的灰尘、污泥、粪便等。 3.2 按照待宰生猪的圈号,分批次送宰。 4.记录要求 4.1 生猪待宰记录应包括圈号、数量、货主姓名、进圈时间、待宰检查项目和结果、检查人签字等。 4.2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第三章 同步检验检疫要点(三落实)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行为,加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防控非洲猪瘟能力,特制定此要点。 1.屠宰流水管理要求 1.1 作好每头生猪的标识,不得混挂、漏挂。 1.2 特殊情况下,有落猪、漏猪现象,要及时上线,作好标识,明确其批次。 1.3 内脏摘除后,保证胴体和内脏能够一一对应。 2.同步检验检疫要求 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同步检验检疫,并观察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非洲猪瘟引起的特征性皮肤病变;检查脾脏有无非洲猪瘟特征性显著肿胀。 3.检测要求 3.1 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时,随机抽取血样,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3.1.1 经 PCR 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非洲猪瘟病毒为阴性的,且检验检疫合格的同批次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3.1.2 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小型屠宰场(点)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驻场官方兽医。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小型屠宰场(点)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48 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 3.2 发现可疑非洲猪瘟的生猪,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3.2.1 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继续屠宰。 3.2.2 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按照 3.1.2 处置。 4.记录要求 4.1 同步检验检疫记录包括待宰圈号或货主、检验检疫时间、检验检疫项目和结果、检验检疫人员和签字等。 4.2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第四章 猪血管理要点(二关注) 为了规范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猪血的管理,加强猪血质量控制和管理,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特制定此要点。 1.收集、储藏设备要求 1.1 收集、储存设备的材质应为不锈钢,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 1.2 需要搅拌时,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工具。 1.3 储存罐大小应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1.4 不能自行晒干、烘干血液。 1.5 应掌握猪血准确销售去向,并有销售协议。 2.检测要求 2.1 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的猪血可作为食品原料或者医药提取、饲料原料等用途。 2.2 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不合格的猪血,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收集、储存设备和相关工具等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