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检查的方式包括无令状和持令状两种:无令状情况下,可对运输中的进口和跨州动物、物品进行相关检查;持令状情况下,对有充分理由怀疑违反本法规定的动物、物品、设施、运输工具,可持各地各级法官签发的令状进入经营场所内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农业部长可采取拘留、没收等行政措施,也可要求管理相对人对动物、物品、设施、运输工具采取隔离、治疗、销毁、无害化处理或其他补救处理。 3. 3建立国家动物卫生实验室网络 《保护法》第8308条规定:“农业部与具备资质实验室签订合同、委托、合作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开展以下合作:提供标准化技术支持,包括检测方法、标准物质、设备、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质量管理体系、联网电子报告和数据传输、应急准备评价等;提高新发或现有动物卫生生物安全威胁应对能力;建立、实施和提高兽医诊断实验室能力”。据此,美国建立了包括国家参考实验室、3级实验室、附属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组成的新型动物卫生实验室网络。目前,该网络由60家实验室组成,分布在美国各地,有效提高了动物疫病发现能力。 3. 4实施兽医认证计划 《保护法》规定,对取得州执照的执业兽医进行系统培训,并经农业部认证后,可代表政府签发各种证书和进行口岸查验,从而弥补官方兽医的不足。同时,该法第8309条还明确了撤销认证兽医资质的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认证兽医,在听证后,农业部长可吊销或撤回该兽医的认证资质。特殊情况下,农业部长有理由认定该认证兽医违反本法相关规定,可当场吊销该兽医的认证资格,但需补充事后听证”。 3. 5监督执法 对违法行为,《保护法》第8313条规定了民事和刑事两种处罚措施:民事处罚方面,对伪造、仿造或未经允许使用、变更、损坏、破坏证书、许可等文件的行为明确民事处罚限额:(1)对个人罚款总额最高5万美元,对首次违反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处以最高1 000美元罚款;(2)对案件中涉及的法人,根据是否存在故意违规,罚款分为最高50万美元(非故意)和100万美元(存在1项或多项故意);(3)处以违法所得金额或对他人造成的损失金额的2倍罚款。具体执行中,根据违规的性质、环境、程度、严重性,结合违规者支付能力、对持续开展经营活动的影响、是否有违规前科等因素,综合判定具体处罚金额。此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对民事罚款作出让步、修改、减轻等处理。 刑事处罚方面,主要针对故意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1>故意违反本法规定或故意伪造、仿造或未经允许使用、变更、损坏、破坏证书、许可等文件的个人,处以罚款和/或1年内监禁。<2>故意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入境、出口、移动任何动物、物品,用于分销或销售的,处以罚款和/或5年内监禁。 美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设在APHIS下的调查执法处(IES)。IES内部分工协调,搜集证据后,对违法行为签发警告文书,由APHIS或农业部法务顾问办(OGC)向司法部提出民事或刑事处罚。 3. 6明确经费保障制度 从《保护法》及其实践看,美国动物卫生工作经费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并以管理相对人缴纳的费用作为补充,用于应对生物恐怖、动物卫生实验室、出口管理、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表2)。 表2 美国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拨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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