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视野

美国动物卫生保护制度框架浅析

日期:12-31 作者:王媛媛,孙淑芳等- 小 + 大

编者按:基于对美国《动物卫生保护法》的研究,本文概述了其立法宗旨,动物疾病预防、突发疾情应急处置、国内流行病控制消灭等制度框架,以及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调运监管制度、动物卫生实验室体系、兽医认证计划、监督执法制度、经费预算方式等保障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立法体系提供借鉴。

动物卫生保护水平,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类健康福社。美国畜牧业发达,为提升其动物卫生保护水平,《美国法典(U.S.Code》第7卷(农业卷)第109章《动物卫生保护法》(简称《保护法》)明确了一系列动物卫生保护制度,涉及动物疫病的预防、应急处置、控制消灭等基本制度,以及为提升动物疫病防治能力所需的技术、人才、设施、财政、流通监管等保障制度,对我国兽医立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 立法宗旨

《保护法》第8301条阐述了立法宗旨:“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检测、控制和根除,保护动物健康,人民健康福社,维护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经济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美国动物及其产品跨州贸易和对外贸易。”由此可知,美国《保护法》旨在通过防控动物疫病,实现5个方面的目的,即保护动物健康,维护人民健康福社,促进畜牧经济发展,维护贸易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2 基本制度

《保护法》授权美国农业部(长)和相关部门建立以下相关制度。

2. 1动物疫病预防

2.1.1严格进境管理《保护法》第8303条规定了动物及产品的入境管理制度:一是禁止或限制措施。禁止或限制: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入境,不干净、非人道、可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运输工具使用,以及闯入美国的动物进一步活动。二是移除或销毁措施。移除或销毁: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进口动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非法入境的动物(及后代)、物品、运输工具。三是严格入境隔离措施。规范入境动物隔离饲养要求,确保入境动物无疫。鉴于入境动物及其产品对防控动物疫病的重要性,以及相关农产品在美国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美国《联邦动物卫生法典》(CFR第9卷第9192部分)按照《保护法》提出的原则性要求,详细规定了动物及其产品进境要求。

2.1.2应对生物恐怖《保护法》第8320条规定“美国农业部进一步扩展动植物卫生监督局(APHIS工作,建立和改进由于恐怖活动或自然原因导致动物疫病暴发的应对策略和技术,防止动物病原传入美国的恐怖活动。据此,美国建立动物运输追溯系统,提供包括在入境和海关等候装运期间的运输情况,并与食品安全监督局((FSIS)数据对接,增强国际来源地检疫能力,提高入境和海关口岸监测水平。建立包括APHIS、州动物卫生委员会、畜禽卫生管理机构以及执业兽医之间的合作机制,加强政府、协会和利益相关个人共同预防、应对动物疫病暴发能力。”面对日趋复杂的针对特定基因制造生物恐怖的新形势,美国攻防结合。一是放开潜在生物武器的研充二是建立了由国防部、运输部、农业部组成的多部门联合防御机制。其中,农业部APHIS, FSIS和农业研究局(ARS不断强化疫J清监测、追溯、交流合作,提高应对动物疫病暴发以及生物恐怖处理的信息化水平。

2. 2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

《保护法》第8316条规定:“当美国境内出现威胁畜禽安全的突发疫病时,农业部可从其他预算或资金中划拨一定金额至农业部门,以阻止、控制、消灭或预防畜禽疫病扩散。” APHIS设有储备和突发事件协调中心(NPIC)具体负责应急管理。为确保风险动物和物品不外流,美国在做好应急所需人财物储备及调动基础上,对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实施各级政府共同参与机制,确保应急措施有效执行。眼下一级政府无法有效处理时,可请求上一级政府协助,最高可至联邦政府。

2. 3国内流行病的控制消灭

《保护法》第8308条规定:“美国动物疫病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检测、控制、消灭。动物疫病控制以联邦、州、行业合作方式,重点对屠宰场、饲养场或其他动物密集区的动物进行采血和诊断。资金保障方面,联邦政府完全承担各参与方开展的低致病性疫病检测、控制、根除工作成本费用,还对销毁的动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进行赔偿。但因违反动物疫病控制、根除协议等要求进行移动、处置或导致感染、暴露于动物疫病的情况,销毁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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