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点击查看本通知)。 通知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 (1)疫区所在县内的生猪养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本省范围内与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具体办法由各省规定。 (2)疫区所在县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30公斤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疫区所在县以外的种猪、商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调出本省。各地不得阻碍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的种猪、商品仔猪调运。 这无疑是对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肯定,给我国养猪业打了一剂“强心针”。但同时,通知对于生猪调运的条件进行诸多限制,到底什么样的生猪能进行何种调运呢? 下面这张表格整理了生猪调运的范围和条件,希望能帮助养猪朋友们更容易理解活猪调运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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