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监督

一起未经检疫和指定通道引入省外肉羊案的分析

日期:12-12 作者:林宇环,吴坤勤- 小 + 大

1 案件来源

2018 年 4 月 29 日,海南省海警某队在琼州海峡流域巡逻,登船检查发现一艘无船名船号快艇载有肉羊 185 只(活羊 153 只,死羊 32 只),均未佩戴耳标、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涉案货主殷 × 委托船长黄 ×、船员杨 ×,运输该批肉羊到海南省某地。经海警查实,承运快艇涉嫌“三无船舶”出海,承运人涉嫌未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由海警某队立案查处;涉案货主殷 × 涉嫌未经检疫和指定通道引入省外肉羊,当日移交于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立案查处。

2 案件处理

4 月 29 日,执法人员经请示批准后,接收海警某队《案件线索移交情况清单》1 份。执法人员以“殷 × 经营未经检疫和指定通道引入省外肉羊案”为案由立案,重点对肉羊临床健康、佩戴耳标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当事人殷 × 引进肉羊来源、去向及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情况进行询问,分别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并委托海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口蹄疫病毒和布病抗体。当日经实验室检测,口蹄疫病毒、布病抗体均为阴性。4 月 30 日,案件经集体讨论后,执法人员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于当日向当事人殷 × 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罚款人民币 4 万元,责令立即无害化处理死羊32只。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执法人员依法给殷 × 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并在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监督下,无害化处理死羊 32 只。本案予以结案。

3 案件点评

3.1 主体适格

3.1.1 处罚主体适格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本案中,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是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备法人资格,在接收移交案件后,本所认为涉案动物数量较多,属于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管辖,因此,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处罚的主体适格。

3.1.2 行政相对人主体适格 《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均为动物卫生法律法规,适用于在海南省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案中行政相对人殷 × 的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及《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且为自然人行为,并非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2 法律适用准确

3.2.1 未经检疫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本案中,通过现场查验、对当事人的询问,查实殷 × 的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即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

3.2.2 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引入省外动物、动物产品,应当从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机场、港口、车站等指定口岸的指定通道进入”。本案中,殷 × 通过快艇运输肉羊,明确目的地为海南省,临近海南省陆地时,被海警部队查获。因此,可以认定“殷 × 未经指定通道引入省外肉羊”。

3.2.3 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认定 本案集体讨论过程中,有三个观点:

观点(一):应当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入省外动物、动物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从公布的机场、港口、车站等指定引入口岸的指定通道进入的”,只对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违法行为,结合《条例》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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