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能力,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落实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做为肉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严把“六关”。 (一)严把生猪采购关。禁止从疫情省或者疫情相邻省调入生猪,从源头防范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鼓励屠宰厂与养殖场挂钩,建立合同供应关系,稳定供应渠道。 (二)严把生猪进厂关。对进厂生猪要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健康状况以及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做到证物相符。 (三)严把车辆进厂关。凡进厂车辆一律按指定的通道进入,根据国家要求查验车辆运行轨迹,进出生产区的车辆必须严格清洗、消毒,禁止无关车辆进入生产区。 (四)严把人员进厂关。加强对外来人员管理,与屠宰活动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生产区,特别是从事代宰的屠宰企业,严禁代宰户进入生产区;凡进出生产区的人员必须消毒,未经消毒任何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五)严把品质检验关。严格落实《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生猪静养要达到12小时以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要做好宰前检验,宰中、宰后在线同步检验,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 (六)严把产品出厂关。查验人员要对运输肉品的车辆及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并做好记录,做到出厂的产品手续齐全、质量合格。 二、提高生猪屠宰企业周边生物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防控非洲猪瘟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是早发现,将非洲猪瘟疫情拒之门外。 (一)防控关口前移。有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可以指定运送生猪进厂路线,设两道进厂查验关口,第一道关口设置在距厂区3公里之外,进行消毒初验,初验合格后,按规定路线到厂区门口进行二次查验,查验合格后,做好记录方可进厂。 (二)构建周边生物安全屏障。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了解周边3公里范围内生猪养殖及是否有野猪活动情况。对范围内的生猪养殖厂(场)主动沟通,建立联防互保机制,按照市场机制,主动收购出栏生猪,降低周边疫情传入风险。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防疫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以及省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规定,严格屠宰检疫。加大对经营、运输、屠宰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降低非洲猪瘟风险。 (二)严格屠宰监管。各级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屠宰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屠宰违法行为。引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逐步提高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生产规范化、检测科学化、处理无害化建设水平,增强防控非洲猪瘟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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