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生猪养殖场(户)非洲猪瘟防控水平,突出增强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的自我防控能力,严防非洲猪瘟疫情传入,保障养猪业持续发展和肉品市场有效供给,根据目前疫情形势,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封闭管理 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增强动物防疫意识,落实防疫主体责任,提高自我防控能力,构建有效防护屏障,切实做到“八要八禁止”。 “八要”:一要改善动物防疫条件。生活区、生产区、饲料仓储加工区、粪污处理区、病猪隔离区绝对分开,各功能圈舍、净道污道分设,消毒、无害化处理和防鼠防鸟设施设备齐全。二要实行科学饲养方式。坚持分群饲养、封闭饲养,采取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和必要空栏管理制度;保持适度饲养密度和舒适的温度与通风条件,减少各类应激因素;生猪佩戴畜禽标识,健全养殖档案。三要落实生物安全措施。建立完善并有效落实人流、物流管控制度,粪污及时清除和无害化处理;定期杀灭老鼠等啮齿类动物和软蟀等吸血性节肤动物。四要强化预防性消毒。外来、外出人员以及车辆、物品入场,尤其是进入生产区务必严格消毒;及时清除场内外杂草垃圾,遵循清理、冲洗、干燥、消毒的工作程序,定期对场内外环境彻底消毒;选择高效消毒药物交替使用,合理增加消毒频次,健全消毒记录。五要加强疫苗免疫接种。科学制定免疫程序。使用合法疫苗,突出做好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等疫病的免疫接种;及时进行采样检测,确保免疫效果,保持有效保护状态,提高猪群抗病能力,防范其它猪病发生。六要遵守检疫申报规定。生猪出栏前3天(种猪15天)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检疫申报单。七要落实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病死猪、畜禽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制度,主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生猪死亡情况。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病死动物、排泄物、垫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八要履行疫情报告义务。主动开展猪群健康状况日常巡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疫情排查监测;发现生猪异常发病、死亡情况,及时采取隔离措施,主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如实报告。 “八禁止”:禁止无关人员、车辆、物品进场;禁止人畜混居。不得饲养其他动物;禁止违规调运生猪;禁止使用潜水和猪血原料等猪源性饲料喂猪;禁止野外放养生猪,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禁止瞒报、迟报、谎报、乱报疫情和散布未经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的疫情信息;禁止宰杀食用、出售、转运、丢弃病死猪;禁止私自保存病料或向监管部门以外人员提供病料。 二、改善养殖环境 争取政府支持,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年出栏1ooo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和种猪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现有中小养猪场户进行全面排查,对违反《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中小养猪场(户)全部取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通过严格禁养区管理、启动政府猪肉临时储备、大型规模养殖场兼并、合作、股权共享等方式,引导推动中小养猪场(户)退养、弃养,净化“两场”周边养殖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要对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坚决杜绝已关闭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复养,一经查出,应提请环保部门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予以查处。鼓励京津周边地区、雄安新区制定出台畜禽限养退养政策。 生猪养殖大县,要鼓励散养户、中小规模养殖场将接近出栏期的生猪尽快出栏、暂停补栏;对饲养环境条件差、生产设施设备落后、末进行养殖备案的生猪养殖场(户),在生猪全部出栏后,予以关停或取缔,确保重点区域的生猪生产安全。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养殖场(户)的监管,将“八要八禁止”印成明白纸发放到辖区所有生猪养殖场(户),监督其履行防疫主体责任。 (一)突出监管重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开展定期检查,主要检查规模场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情况;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强制免疫、畜禽标识佩戴和养殖档案建立情况;种用生猪定期检测情况;防疫消毒、病死猪和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情况;出栏动物检疫申报、跨省引进种猪检疫审批和隔离情况;淞水喂猪、饲料等投入品使用情况;有关记录保存情况。 (二)严格监管方式。一是落实监管责任。市包县、县包乡、乡包村,人包场户,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摸清辖区养殖场户底数,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建立台帐,逐级压实责任。二是强化日常监管。以乡镇政府和包场户责任人为主,实施定期检查,检查情况实行痕迹化管理。三是开展突击检查。各市县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突击检查,发现问题及薄弱环节,要跟踪督办,立即整改,拒不改正的严格依法处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用严格的责任追究推动防控工作的落实,确保措施到位,不留死角。一是严格追究养殖场户不落实防疫主体责任行为。各市县要建立养殖场户黑名单制度,对不落实封闭饲养、汾水喂猪、违规调运和异常情况报告等关键措施的。以及阻碍干扰疫情处置、隐藏销毁调查证据等影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要提出书面警告,对拒不改进的依法依规处理,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严格追究部门责任不到位行为。对养殖场户宣传不到位的、没有明确监管责任的,以及对工作督导不力导致防控措施不到位的,特别是对落实潜水管理、关闭生猪交易市场、运输车辆备案等国家防控政策不到位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三是严格追究监管人员工作不到位行为。进一步强化督查督办和问题整改力度,严肃工作纪律,对监管不到位、工作流于形式的人员要严肃问责,对排查不细不全、检疫人员不到岗、违规出证等失职读职行为,要严惩不贷,坚决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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