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生猪流通秩序,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防控动物疫病,近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出台试行办法,明确六项制度,规范生猪贩运经纪人管理。 一是实行生猪贩运经纪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所有生猪贩运经纪人都要到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生猪收购、运销等经纪活动。 二是实行生猪贩运经纪人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每个生猪贩运经纪人都要与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签订《生猪贩运质量安全承诺书》,做出不收购贩运病死或死因不明(包括含违禁物质)、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疫情高风险区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生猪的承诺,做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三是实行生猪贩运经纪人贩运购销台账制度。生猪贩运经纪人每次贩运经营活动,都要认真填写《生猪贩运购销台账》,将当日贩运的生猪数量、购销地点、养殖场户名称、销售去向等逐项登记,确保发生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溯源。 四是实行生猪贩运经纪人发现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生猪贩运经纪人在贩运购销过程中如发现生猪精神异常、发病或死亡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销售或随意抛弃。 五是实行生猪贩运经纪人“黑名单”管理制度。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生猪贩运经纪人贩运购销活动的巡查监管,将未登记备案、不履行质量安全承诺、不规范建立购销台账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生猪贩运经纪人列入“黑名单”,实行依法查处和重点监管。 六是实行生猪贩运经纪人宣传培训管理制度。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强对生猪贩运经纪人的宣传培训,重点宣传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以及“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危害等方面的知识,规范其贩运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