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监督

对生猪注药注水违法行为监管的思考

日期:07-22 作者:关婕葳等- 小 + 大

2.4 案件移送难

对生猪注药注水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考虑涉嫌违反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这些违法案件,在移送公安部门时往往会因材料不全或证据不足而被拒绝立案,如涉案金额不够、无法提供检验检测报告等。一些涉案线索,往往因缺乏部门间协作机制,无法得到进一步有效调查。涉刑案件难移送,使得本应得到严惩的违法人员逍遥法外。

3 思考建议

3.1 完善猪肉水分限量标准

猪肉水分含量是衡量猪肉品质的重要指标之一,关乎百姓食用猪肉品质水平的高低。屠宰行业管理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尽快修改完善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猪肉水分含量限定值。同时,有研究提出构建“注水肉”监管技术体系的新思路,可借鉴发达国家“消费理念引导”和“市场行为约束”的理念,提出以“正常为主”的判定原则 

3.2 严格落实宰前待宰静养制度

现阶段生猪注水或利用注射沙丁胺醇类物质进行注水等违法行为多发生在定点屠宰厂(场)外,注药注水的生猪更易流入管理制度不完善、不严格的屠宰厂(场)。此类生猪若在管理规范的屠宰厂(场)按规定时限进行待宰静养,则或在屠宰前就已发生死亡,或注入水分会从生猪体内排出。因此,各地生猪屠宰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要求,督促各屠宰厂(场)落实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杜绝注药注水的生猪进入屠宰流水线。

3.3 完善生猪屠宰行刑衔接管理制度

生猪注药注水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已不仅限于屠宰厂(场),因此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工作难度日益加大,往往因无法采取限制涉嫌违法嫌疑人人身自由等措施,而错失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收集。建议各地积极协调公安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时,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联手,通过完善生猪屠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管理机制,建立生猪屠宰违法涉嫌犯罪行为的线索移送制度,建立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生猪屠宰违法涉嫌犯罪行为查处的制度。

3.4 严厉打击对屠宰生猪非法注药注水等违法行为

随着生猪注水违法行为手段的不断翻新,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往往严重滞后,而最终导致案件移送被拒绝接收,或即使被立案,也因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建议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对屠宰生猪注射药物或不明物质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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