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监督

江苏省生猪屠宰企业省级抽查制度实践

日期:07-09 作者:佴梅,李智健- 小 + 大

3 成效分析

3.1 有效落实了国家督查要求

保证“部级督查规范”实施到位是省级部门的重要职责。试点中,“省级检查方案”与“部级督查规范”基本相同,都是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内容均集中在企业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且评价标准相似。检查组不仅全面掌握了屠宰企业真实运营情况,而且能现场核实地方上报检查材料的真实性,督促市、县落实好农业部督查要求。

3.2 增强了省级屠宰监督指导能力

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在掌握基层屠宰生产和监管实情的同时,帮助省级屠宰监督部门及时发现基层督查工作薄弱环节,明确督检重点,完善督查方案,提升督查成效。如试点发现:部分地区未严格执行全面动态跟踪检查要求,未及时发现企业质量安全隐患;基层屠宰检验检疫力量不足、素质不高;省级未设置对基层官方兽医检疫监督工作的检查内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这些问题的发现将有力增强省级监督指导的针对性。

3.3 培育了屠宰监督骨干力量

省农委组建生猪屠宰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省级检查员库,确定 146 名省级屠宰监督骨干:一是帮助省级机构明确屠宰监督培训的目标人群,有效提高监督人员素质;二是促进屠宰监督工作交流,及时总结各地屠宰监督经验,提升监督工作水平;三是畅通省级直接了解基层屠宰监督工作实际的渠道,促进省级及时掌握基层工作实情。

4 问题分析

4.1 屠宰监管法律、法规及标准设计有待健全完善

一是生猪屠宰企业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目前缺少制度依据。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对省级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无明确要求,且原先依据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于 2018 年 2 月由商务部废止,这些都难以保证检查依据充分并实现常态化。二是主观性评价指标缺少基础数据支撑。检查过程中,部分主观性评价只能对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条文进行判断和评价,无法根据全省和全国屠宰基础数据进行评判,容易脱离现实,难以凸现新情况、新问题。三是检查结果应用的依据尚未明确,结果公开的内容、范围等也无具体细则规定。

4.2 重复、多边检查致使基层畏难

一是可能导致与市、县检查重复。2016 年省级要求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委,按“部级督查规范”分别负责屠宰企业的年度全面督查和季度日常督查。省级检查对象和要求与之相似,容易重复;且本次试点未明确要求检查市县主管部门屠宰督查履职情况,容易让基层误认为这是省里代替市县对企业督查。二是可能引起多次检查。农业部要求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即政府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企业负责肉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驻厂官方兽医要肩负监督、检疫职责,责任重大。如果省级只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不查驻厂官方兽医监督和屠宰检疫履职情况,可能引起同一部门因不同目的,到同一屠宰企业重复检查。

4.3 现有管理和运行机制不畅,检查成效落实难

一是省级双随机路线规划难。检查组在出发前确定被查企业,路线无法提前规划,影响检查效率。二是对省级双随机检查人员要求高。检查组到企业后,不仅要同步检查生猪进场、静养、检疫、屠宰、无害化处理等所有生产过程,还要检查厂区布局、设施设备、生产记录、资质、人员等各类生产条件和档案。目前多数屠宰企业采取“半夜杀猪,清晨卖肉”的经营方式,检查员工作时间长,且须有昼夜连续工作能力和精神。三是省级双随机检查员随时调用难。检查员主要来自市、县,参加省级检查并非其工作重点,且无专项经费保障,随时调用仍有困难。四是省级双随机检查对部分问题整改的强制性不够。如多数企业产能过剩、屠宰企业检验和检疫人员数量普遍配置不足,以及检疫人员同时负责监管和检疫,工作质量难保证等问题,难以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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