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意见建议 3.1 明确授权,严格执法 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做到严格执法而不违法,必须尽快明确定点屠宰场点监管执法主体,做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与《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 3.2 优化布局,科学设置 结合勉县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城市猪肉消费水平、屠宰加工配送能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能力等多种因素,应压缩过剩屠宰产能,合理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控制定点屠宰场(点)总量,避免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一是对现有定点屠宰场点设置条件进行重新审查,取缔硬件条件不达标和长期违法经营的定点屠宰场点;二是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本着方便群众为原则,在生猪定点屠宰供应未涉及的镇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但建设标准和监督管理不走样;三是规范定点屠宰场点肉品配送行为,达到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合理,功能齐全,条件达标,方便群众,满足供应的目的。 3.3 严格标准,保障安全 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验收标准,运用法律、技术、经济等手段,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且生产设施设备落后的定点屠宰场点和私屠乱宰屠宰场点,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查擅自改变布局、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后还不合格的,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建立和执行生猪“瘦肉精”自检制度。驻场(点)检疫人员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对“瘦肉精”抽检为阳性的要严厉处理处罚。强化定点屠宰场点履行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3.4 规范秩序,公平竞争 严格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经营行为,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肉品跨区域流通, 3.5 明确职责,依法监管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划转农业部门后,由于历史原因,定点屠宰、私屠乱宰与自宰自销并存,加大了执法难度;根据职划转,上市动物肉品及其产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农业部门不再承担对上市动物肉品及其产品检疫等监管职责,因此,政府应及时协调农业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市动物肉品及其产品销售监督管理的无缝衔接,工商、卫生、质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取缔私屠乱宰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定点屠宰场及自宰自销肉品上市交易,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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