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监督

动物检疫监管新模式构想

日期:05-10 作者:林哲,罗晶璐- 小 + 大

2.2.5 行政干预 根据监管场所的动物卫生风险等级,对其动物和动物产品给予不同的监管方式。如,A 级场所,监管部门每半年监督巡查一次,其动物和动物产品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通,检疫时可不查验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B 级场所,监管部门每季度监督巡查一次,其动物和动物产品仅允许在本省范围内流通,检疫时可不查验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C 级场所,监管部门每月监督巡查1次,其动物和动物产品仅可以在本地级市内范围内流通,检疫时可不查验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D 级场所,监管部门监督每半月巡查一次,其动物和动物产品仅可以在本县甚至本镇范围内流通,检疫时需要查验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

2.2.6 行政奖励 政府财政设立养殖动物奖励资金,奖励为社会提供肉类产品的养殖企业或个人。奖励标准以检疫出证数量和风险等级为指标,从经济上提高养殖者进行风险评级的积极性。

2.3 建立和完善配套法规

检疫监管新模式提出的一些新构想,如“未经风险管理的,不得检疫出证;检疫出证要根据监管场所不同的动物卫生风险等级,对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移动范围采取不同的行政干预措施”。这些需要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

2.3.1 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一是增加“风险管理”章节,明确对监管场所实行信息化风险管理机制;明确所有监管场所必需进行风险评定,否则不得检疫出证;明确根据监管场所的不同动物卫生风险等级,对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范围采取不同的行政干预;明确特定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可以在实施检疫时不需另外提供证明资料,如 H7N9 流感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等。二是在检疫申报章节中增加“货主实行备案制度”的内容,明确信息化管理机制,未录入检疫出证系统的货主,不予出证。

2.3.2 完善检疫申报内容 在检疫申报单中增加“货主备案号”“来源场所风险评定等级”等内容。

2.3.3 完善检疫证明内容 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增加“动物来源场所”等内容。

3 检疫监管新模式的优势

3.1 有助于促进养殖、屠宰行业的健康发展

养殖、屠宰行业动物卫生风险的评定等级直接关系到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销售地区。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政策待遇和发展机遇,需主动落实主体责任,通过改造升级,达到相应的动物卫生条件,争取更高的风险评定等级。而且对发展较好的企业再实行奖励政策,这样可以实现良性循环,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3.2 充分体现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风险管控的理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提出动物检疫要遵循风险控制原则。《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 年)》《全国家禽 H7N9 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 年)》等均提出了风险管理理念。检疫监管新模式可以将国家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管控的理念落实到具体的检疫工作中,从而有利于发挥“以检促防”作用,促进动物疫病防控。

3.3 更加有效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检疫监管新模式把动物卫生风险管理作为监管对象检疫出证的前置条件,可以促使监管对象更加注重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因而有利于保障调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安全性,从而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3.4 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减轻企业负担

检疫监管新模式可以把检疫需要检查的资料(特别是需要提供的实验室检测报告),首先通过动物卫生风险管理和特定动物疫病风险评估进行提前认定,而后只需通过临床检查就可以完成检疫程序,提高了工作效能。企业可以通过特定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减少实验室检测费用,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如进行 H7N9 流感风险评估的企业,每次调运家禽不再需要提供实验室检测报告。

3.5 缓解人员不足压力

检疫监管新模式,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人员进行合理分配。风险管理较好的场所,可以配备较少的人员;风险控制较差的场所,可以适当增加监管力量。这样就有效解决了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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