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五条红线

日期:05-03 作者:张利- 小 + 大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允许的。但是,如何规范开展资金互助,避免产生非法集资的嫌疑,一直以来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干合作社不是开银行,只有具备广泛的群众基础,坚持资金互助的原则,实现民主管理和普惠社员的目标,才能规避政策、金融方面的风险,实现长久良性发展。

一、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定义

经农民合作社全体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在合作社内部全体或部分成员以自愿方式入股,按照民主管理、自我服务、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出资成员内提供借款业务的农民合作社内的互助性资金服务行为。

1、 产业发展型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帮助社员发展生产发展壮大合作社。

2、 理财服务型

资金相对充裕的社员,主要是为了获取稍高的资金分红。

3、 融资服务型

有融资需求的社员,主要是为了获得融资服务。

二、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五条红线

1、限于成员内部

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筹集资金和服务对象都应该严格限定于本社成员,不能向外部自然人、法人等单位筹集和发放资金。成员要以产业和服务为纽带,能够利用本社的服务和设施,能够产生交易,这是合作社吸纳社员的原则和要求,同时也是开展资金互助的物质基础。

2、服务产业发展

农民合作社发放给社员的资金,要以服务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也就是资金互助主要用于满足本社成员的生产性需要,对于生活贷款要严格控制额度和比例。服务产业发展既是合作社资金互助的生命所在,也是控制风险的理性选择,同时产业的发展也能扩大资金互助的资金池。

3、吸股不吸储

农民合作社筹集和吸收的资金,要以农民自愿缴纳为原则,缴纳时间和数额应该根据成员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设定,而不应该模仿银行的模式,不应该常年、随时、大量吸收资金。这是目前政府部门判断合作社是否是非法集资的一个主要参考依据。农民合作社筹集资金互助的资金,要设置期限和目标额度,不是随时每天都吸收股金,而是根据社员的借款需要,设定筹资总量目标,这是合作社与银行的重大区别。银行随时可以吸收存款,但合作社不可以。

4、分红不分息

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产生的收益,是按照成员出资比例分配的,也就是说合作社不能事先与入股社员约定分红比例,比如10%的分红率。这也是政府部门判断合作社资金互助是否正规的一个依据。根据农民合作社“收益共享、分险共担”的原则,凡是参与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成员,都是愿意独立承担经济风险的,他们愿意入股到合作社,也就意味着他是合作社的一分子,有了收益按股分配,有了分配按股承担。这也是合作社与银行业务的区别。

5、风险可掌控

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应当充分评估和预防各项风险,建立必要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可以采取的风险防范办法有提取风险金,与其他合作社互保,与银行合作,寻求政策性保险等。合作社的成员绝大多数是农民,把控资金互助的风险对合作社来说重要性极为重大。

三、资金互助信息化建设,合家欢----合作社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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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分红机制、盈余返还功能齐全。

结束语:

坚持“依托于产业、服务于产业”的基本原则。

坚持“钱不出社”的基本原则。

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于国于家于民都有利,做到农民乐意、政府满意、合作社愿意,做出一个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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