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人员职责 在法定层面,美国的屠宰检疫由官方实施。检验员负责在线检验,对于不能确定病变情况,及其他疑难情况的,则由官方兽医处理。我国官方检疫人员职责和美国相似,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5 监管范围及内容 美国官方检验人员既负责对疫病和寄生虫的检疫,也负责对黄疸等品质问题以及粪便、尿液、胆汁、食物、灰尘、毛发和异物等污染状况的检验。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屠宰检疫由官方兽医依据农业部发布的屠宰检疫规程实施,而传染病和寄生虫以外的肉品品质检验由屠宰企业品质检验人员负责,形成检疫检验“双轨制”。尽管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目前由农业部门负责,但是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两条线路的状况依然未彻底改变,检疫检验工作不同实施主体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在屠宰线上设有官方队伍和企业品质检验人员 2 支队伍从事屠宰检疫检验,存在岗位重叠、检疫检验内容交叉重复的状况;有的屠宰企业欠缺品质检验人员,出现以检疫代替品质检验的状况;有的企业则是由协检员或企业品质人员从事在线检疫检验,官方兽医则是撤离屠宰线。 3 建立健全我国屠宰监管体系的思考 有关部门可借鉴美国经验,探索建立健全适合我国现状和发展需求的屠宰监管体系。 3.1 加强驻厂官方兽医队伍建设 官方兽医在屠宰环节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监督屠宰检疫检验、强化无害化处理、处理疑难检疫结果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一是制定屠宰场驻厂官方兽医职责的有关规定,明确除了依法实施的动物检疫之外的职责,包括指导一线检疫检验人员,处理疑难检疫检验结果等。二是进一步充实基础官方兽医队伍,加大经费投入,强化监管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屠宰行业管理人员能力。 3.2 分类建设屠宰检疫检验队伍 一是建立一支不分属性不分编制的专业化检疫队伍。目前,尽管各省屠宰检疫的实际实施主体不一,有的省份是以企业人员、签约兽医或政府聘用的协检员为主,有的是官方兽医为主,然而在实施效果上基本都能满足国家规定的检疫检验要求。为此建议,修订相关法规规章,明确可以由官方兽医、政府聘用的协检员或者企业专业检验人员实施检疫,但是检疫检验人员必须通过强制性的培训以达到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并接受官方兽医的监督和管理。 二是明确协检人员的法律地位。研究出台屠宰检疫协检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协检人员任职资格、承担职责、考核要求等。建议各地出台配套实施办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协检人员基本工资和工作经费。 三是加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管理。国务院于 2016 年年底取消了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职业资质许可,将其纳入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资格统一实施,但是目前尚未明确相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管理规定。因此,应当尽快制定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制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要求、考核标准等,由各省份实施人员考核和发证,以推动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有序开展。 3.3 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尽管我国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畜禽屠宰检疫检验与监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是在规范的对象、范围、可操作性、细致性、实用性等方面还与美国有较大差距。建议加强对检疫检验与监管的法规与标准建设,包括检疫检验人员岗位的确认、线上检疫检验、线下监管、屠宰加工过程监控、微生物风险管理,以及对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体系的检查和确认等。同时加强屠宰信息化建设,实现监督检查及检疫检验结果的可追溯,也便于掌握行业质量安全状况。 3.4 逐步推进屠宰检疫检验“两检合一” 一是整合屠宰检疫检验标准和规程。按照畜禽种类,逐步整合现有的畜禽屠宰产品品质检验标准和屠宰检疫规程,统一为畜禽屠宰检验规程类安全国家标准。二是开展“两检合一”试点。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不再分设屠宰检疫人员(官方兽医)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逐步推行由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可以是官方兽医、协检员或企业人员)依据规程统一实施屠宰检疫检验。三是修改完善法律法规。适时修改《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将屠宰检疫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统一为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负责屠宰环节的检疫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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