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探索建立有效的第三方检测机制 适时修改《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明确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法律地位和依据。强化养殖企业自主防控意识,运用社会资源加强对疫病的常规检测,推动落实基于动物疫病日常检测基础上的动物检疫制度。健全完善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标准,明确样品采集技术要求,建设动物疫病样品采集、检验的专业化队伍。严格动物疫病样品的应用与管理,建立应急应对机制,防范因第三方对采集样品的保管、处理不善导致的疫病传播。 3.4 推动散养户、小型养殖企业有关项目的检测 当前,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为规模养殖企业提供检测服务,在散养户与小型养殖企业动物疫病常规性检测、产地出栏实验室检测项目上还缺乏切实有效的推动措施。需要充分运用村级动物防疫员力量,了解掌握养殖基数,加强对辖区出栏畜禽的监管;加强对畜禽经纪人的管理,通过畜禽经纪人建立散养和小型规模养殖企业自我管理机制,推动其开展动物疫病常规性检测的积极性。 3.5 检测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第三方检测机构当前仅提供免疫抗体、布鲁氏菌病、禽流感等常规性、常见疫病的检测服务,还不能完全满足养殖企业个性化的疫病检测需求,也未能就不同畜种产地检疫的需要开展相关疫病的实验室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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