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到对水的影响方面,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于施肥,没有使水质恶化、影响水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就不属于排放污染。 这里,还要说明一点,肥料施入农田后因养分流失可能会对水体产生面源污染,但因施肥属于种植业生产行为范畴,依照《环保税法》十二条除规模化养殖外的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征环保税的规定,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依法暂予免征环保税。 《实施条例》第四条也明确规定,识别养殖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特征是“有污染物排放口”,而没有具体规定实现不排污的途径和副产物的利用方式。 简而言之,畜禽养殖环保税的征收有两个条件: 第一,养殖场达到规定规模,即达到省级政府规定的且不低于环保税法规定征税规模标准;第二,排放应税污染物,即有污染物排放口。对规模以下和没有排污口的养殖场及放牧,不征收环保税。即,特定养殖品种、规模以上、有排污口的养殖场,将被征收环保税。对于没有排污口但有违法排污行为的养殖场,则需要依法处罚并追缴环保税(《实施条例》第七条)。 可见,《环保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畜禽养殖环保税的有关规定,目的在于利用税收这一更为强有力的政策工具,引导和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提高粪便等副产物的利用率,减少乃至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而不是迫使养殖场都上马污水处理厂,搞达标排放,更不是为了通过增加税收限制养殖业规模化发展。 这样规定,一是有利于促进畜禽粪便等副产物的利用率提高,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有利于降低养殖业环境治理成本,推动行业绿色转型和持续发展;三是有利于提高种养结合水平,提高综合效益;四是有利于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五是有利于促进农产品品质优化和档次提升,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显然,畜禽养殖环保税征收的主要依据是养殖场存栏规模和是否有排污口和排污行为,而不是单纯按养殖量来征收的“猪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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