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2 形成与下游肉品销售加工环节的监管 合力。落实好《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 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 〔2015〕18 号),进一步细化、实化畜禽屠宰检 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措施,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畜禽产品生产 经营准入管理。 3.2.1.3 形成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合力。官方兽医在开展屠宰检疫和对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紧密衔接监督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形成保障肉品 质量安全合力。 3.2.2 加强屠宰环节追溯体系建设。详实、完整地做好信息记录,通过全程记录手段,督促屠宰企业和官方兽医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检验检疫,同时将其作为肉品质量安全问题倒查的依据。一是做好入 厂(场)查验和待宰信息登记,如实记录待宰动物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二是做好屠宰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记录,如实完整记录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检验结果。三是做好无害化处理信息记录,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数量、处理时间、处理人员等信息。四是做好屠宰产品出厂(场)信息记录,如实记录出场屠宰产品规格和数量、肉品品质检验证号、动物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3.3 健全标准,提升能力 3.3.1 修订完善规章、标准。对屠宰检疫的检疫对象、内容和方式作出调整;完善肉品品质检验,整合疫病、疾病、肉品品质和卫生状况等涉及肉品质量安全风险因子的检验职能,确定检验内容、程序和方法。 3.3.2 提升工作能力。一是提升企业质量自控建设水平。屠宰企业应建立健全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 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二是提升行业管理能力。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各级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基层兽医队伍建设。三是提升风险监测能力。实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增加监测有害物质种类,扩大监测畜禽范围,监督屠宰企业做好“瘦肉精”等有害物质自检。四是提升监督执法能力。通过屠宰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监督抽检、“双随机”检查等方式,督促屠宰企业做好兽医卫生检验工作, 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