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监督

完善我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的思考

日期:12-09 作者:张朝明、吴晗等- 小 + 大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是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  全和防止疫病传播的重要手段。现行生猪屠宰检验  检疫制度存在责任错位、工作重复、可操作性差等  问题,亟待改革和完善。本文在系统分析我国现行  屠宰检验检疫制度演变过程、存在问题的基础上,  提出了完善我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的改革思路。
      1 我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的演变过程  
      1.1 “企业自检、部门监管”阶段(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至 20 世纪 80 年代初)为明确屠宰场及场内卫生和兽医工作的责任  和监督主体,改善屠宰场经营管理,1955 年 8 月  8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领导屠宰场及场内卫生和兽医工作的规定》,明确屠宰检验检疫由食品公司负责,同时规定“屠宰场的肉品卫生工作由  卫生部门监督和指导,屠宰场的兽医工作由农牧部门监督和指导,出口肉类由商检部门监督与检查。”[1]1959 年 11 月 1 日,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联合发布了《肉品卫生检验试行  规程》(以下简称“四部规程”),进一步明确“各地商业部门领导所属屠宰厂(场),按照本规程进  行肉品卫生检验,卫生、农业部门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外贸易部门对出口肉品的检验进行监督检查。”这个时期的屠宰检验检疫统称为肉品卫生检验,其主要特点:屠宰场自检并出具  证书,农业、卫生、对外贸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企业的检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2 “分类检疫、农业部门统一监管”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至 90 年代中期)  为了适应生猪屠宰从食品公司独家经营变成  多渠道经营的新变化,加强经济转型时期的屠宰行  业管理,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屠宰检验检疫  的政策法规,逐步调整改革屠宰检验检疫工作。  1985 年 2 月 14 日,国务院发布《家畜家禽防  疫条例》,规定“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  防疫、检疫工作,由厂方负责,厂方出具检疫证明,  加盖验讫印章,农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规  定“其他单位、个人屠宰家畜,由畜禽防疫机构或  其委托单位实施检疫”。  1985 年 8 月 7 日,原农牧渔业部发布了《家  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 6 条第 3 款规  定,“大中型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具备检疫条  件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由场(厂)方负责,其  畜禽产品由场(厂)方出具检疫检验证明,加盖胴  体验讫印章,由农牧部门防疫检疫机构和派出的兽  医检疫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该细则第 20 条规定,  “凡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6条3款规定的畜禽屠宰、  加工单位、个体户所屠宰、加工的畜禽、畜禽产品,  由所在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  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并由其出具证明,胴体  加盖验讫印章。” 这一时期,“家畜宰前检疫、  宰后检验及其处理,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规定执行”。  1992 年 4 月 8 日,农业部修订了《家畜家禽  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继续明确屠宰厂、肉类联合  加工厂生产的畜禽产品,由厂方实施检疫检验,厂  方要有专门兽医卫生检验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检  验检疫人员和设备。  1995 年 12 月 22 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  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  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38 号),规定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由工厂负责,农牧部门  可派驻兽医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这个时期,屠宰  检疫实行分类管理,具备检疫条件的屠宰厂、肉类  联合加工厂(即“两厂”),由企业自检,农业部  门监督;其他的屠宰场则由农业部门负责检疫。  
      1.3 “三检分设、多头管理”阶段(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至今)1996 年 9 月 28 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  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1996〕40 号)。这是一个关于屠宰检验检疫体  制的转折性文件。该通知明确生猪屠宰检疫是政府  行为,由农业部门的畜禽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同时  规定农业部、国内贸易部协商确定范围的“两厂”  屠宰检疫,由企业自检、出证、盖章,畜禽防疫监  督机构监督,必要时派防疫员驻厂监督。1997 年 7 月 3 日颁布的《动物防疫法》和  1997 年 12 月 19 日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继续沿用国办发〔1996〕40 号文“协商确定范围  的‘两厂’屠宰检疫由企业负责”的要求。但此后多年,屠宰检疫由企业自检的“两厂”名单并未确定。2007 年 8 月 30 日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取消了屠宰检疫“两厂”企业自检的要求,规定由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  2007年12月19日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肉品品质检验由企业负责,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这一阶段,  逐步确定了屠宰检疫、卫生检验和肉品品质检验  “三驾马车”并行的制度,即屠宰检疫由官方兽  医实施,主要在宰前、宰后检验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  验由屠宰企业负责,主要检验健康状况、传染病  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  并由企业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卫生检验的  执行则并不理想。从我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的历史沿革看,自  1949 年以来,我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经历了多次  变革,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均由屠宰场作为检  验检疫工作的实施主体,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  直到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国办发〔1996〕40 号文明确了生猪检疫是政府行为,进而在此后的一系  列立法中,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屠  宰检疫这一职责逐步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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