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政府每年编列专项预算,用于养殖户的宣传教育,促使养殖户从思想上认识病死动物对养猪业和群众身心健康的不利影响,教育养殖户积极主动参与保险,积极主动将病死动物交给化制厂处理。该项工作同样由各级协会承担。 三、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启示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难度很大,同时由于养殖户公共卫生意识淡薄、基层无害化处理力量严重不足、财政补贴政策不配套等问题,更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台湾地区做法为养殖业的科学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启示。 1. 要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推进机制。各级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可借鉴台湾地区做法中有益的部分,从机制和体制上为这项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政策保障、组织保障和资金保障。首先应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必要的硬件设施,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主导开展这项公益性质的事业,并出台优惠措施。在财政上给予重点支持。同时遵循市场规律,加快改革开放步伐,采取招标的办法,引入企业参与,鼓励并帮助企业在适当地方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系统或化制厂,以降低行政运作成本,使其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上实现持续运行。 2. 要建立部门配合、分段负责的责任体系。应明确畜牧、环保、卫生、交通、公安、保险等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养殖场和经营户的主体责任。建议政府明确责任部门,主要负责提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规划,向当地政府提出工作报告,牵头部门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3. 要建立完善财政扶持长效机制。因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属于公益性事业,需要花费不少的财力,是一项长期性工作,财政的持续扶持尤为重要。建议由具体主管部门提出预算方案,包括畜禽养殖保险、基础设施投入等,经过论证等必要程序,将无害化处理中政府应承担的经费列入财政专项,保证足够的财政扶持力度,同时确保专项经费准时、足额到位。 4. 要整合惠农政策、用活财政资金。台湾地区工业化大型化制的经验证明,生猪保险是无害化处理的关键环节,建议尽快探索一种财政、保险公司、养殖户等各方责任与利益的平衡模式,充分发挥生猪保险资金的杠杆作用。 5. 要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加强执法和宣传力度。一是制定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制定细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尤其要明确不按照法律法规处理病死动物的制裁措施。二是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严厉查处和杜绝收购和贩卖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三是设立公布执法监督电话,建立适当的举报奖励措施,形成守法执法互动局面,充分发挥法规的效力。四是扩大宣传,深入细致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使每个养殖户掌握法律法规,充分了解违法的危害和违法的成本,明白销售病死动物对自身健康和行业可持续发展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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