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临床健康检查方法,充分发挥执业兽医的作用。动物临床检查健康是动物检疫合格的条件之一,是动物检疫行政许可必须查验的内容。但是动物的临床健康检查属于专业性较强的兽医技术工作,因此建议将专业技术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分开。临床健康检查不作为行政执法工作,将其作为行政执法的辅助,由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按照标准规范实施。对于配备执业兽医的规模化饲养场,可以由具有资质的驻场执业兽医完成临床健康检查,未配备执业兽医的养殖场和散养户由乡镇兽医站或者第三方的专业兽医事务工作站的执业兽医实施。官方兽医以执业兽医的临床检查结果,作为作出检疫结论的依据之一。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5条第2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担心聘用的兽医专业人员被认为不符合《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官方兽医检疫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要求,实践过程中很少采用该条款。建议根据该条款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协助检疫的兽医专业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规范标准,明确执业兽医在产地检疫工作中实施的动物临床健康检查,出具的健康状况报告,可作为官方兽医判定动物检疫结论的依据之一。 加强日常动物疫病监测,发挥技术支持部门的作用。动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阻止染病动物的流动,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临床健康检查是发现动物疫病的方法之一。要想准确掌握动物的疫病情况,应当加强日常的疫病监测,了解饲养过程中动物的免疫状况、抗体水平、疫病发生情况等。将技术支持部门所记录的日常动物疫病监测数据,作为区域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的依据,也可作为动物健康状况评价的依据,这样就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受检疫动物的健康状况。 改变检疫合格证明形式,体现行政许可的真实含义。动物检疫作为《动物防疫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检疫合格后出具的文书应当作为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现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然已作为行政许可文书使用,但其名称和内容均反映了“检疫合格”这一技术行为,容易引起“检疫合格”外延的无限放大。建议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改为“动物产地准出许可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动物出栏前,企业应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养殖、防疫、免疫记录,执业兽医的临床检查结果,企业对动物养殖状况、健康状况和投入品使用状况的承诺等。官方兽医根据当地动物疫情情况,核查企业以及执业兽医提供的材料,综合判定风险状况,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产地准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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