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监督

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监管要求及流程概述

日期:04-07 作者:佚名- 小 + 大

        3、进境动物检验检疫依据
        对进境动物将依照《动植物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口鱼检疫工作程序(试行)》、《进口虾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和《进口蛙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对每批进口动物具体检哪些疫病,将按照我国与输出国所签定的双边动物检疫议定书的要求执行。但不排除对其他有可疑症状传染病的检疫。对进境演艺动物将依照《进境演艺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施检疫。对进境伴侣动物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入境的管理规定》进行检疫。
        4.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1)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
        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应在签定贸易合同或赠送协议之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国家质检总局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及输出国家的动物疫情、我国的有关检疫规定等情况,对同意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
        入境伴侣动物无须办理审批手续。
        (2)境外产地检疫
        为了确保引进的动物健康无病,国质检总局视进口动物的品种(如猪、马、牛、羊、狐狸、鸵鸟等种畜、禽)、数量和输出国的情况,依照我国与输出国签署的输入动物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派兽医赴输出国配合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其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①同输出国官方兽医商定检疫工作
        了解整个输出国动物疫情,特别是本次拟出口动物所在省(洲)的疫情,确定从符合议定书要求的省(洲)的合格农场挑选动物;初步商定检疫工作计划。
        ②挑选动物
        确认输出国输出动物的原农场符合议定书要求,特别是议定书要求该农场在指定的时间内(如3年、6个月等)及农场周围(如周围20km范围内)无议定书中所规定的疫病或临诊症状等,查阅农场有关的疫病监测记录档案、询问地方兽医、农场主有关动物疫情、疫病诊治情况;对原农场所有动物进行检查,保证所选动物必须是临诊检查健康的。
        ③原农场检疫
        确认该农场符合议定书要求,检查全农场的动物是健康的,监督动物结核或副结核的皮内变态反应或马鼻疽点眼试验及结果判定;到官方认可的负责出口检疫的实验室,参与议定书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验工作,并按照议定书规定的判定标准判定检验结果;符合要求的阴性动物方可进入官方认可的出口前隔离检疫场,实施隔离检疫。
        ④隔离检疫
        确认隔离场为输出国官方确认的隔离场;核对动物编号,确认只有农场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进入隔离场;到官方认可的实验室参与有关疫病的实验室检验工作及结果判定;根据检验结果,阴性的合格动物准予向中国出口;在整个隔离检验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动物进行临诊检查;监督对动物的体内外驱虫工作;对出口动物按照议定书规定进行疫苗注射。
        ⑤动物运输
        拟定动物从隔离场到机场或码头至中国的运输路线并监督对运输动物的车、船或飞机的消毒及装运工作,并要求使用药物为官方认可的有效药物。运输动物的飞机、车、船不可同时装运其他动物。
        (3)报检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输入种畜禽,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入境前30天到隔离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关报检;输入其他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入境前15天到隔离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提供:报检员证、入境动物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协议、发票、正本动物检疫证书(可在动物入境时补齐),并预交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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