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日期:11-27 作者:农业部- 小 + 大

        4.2.1.2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4.2.1.3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50 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4.2.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 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2.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4.2.3.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3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2)。
        4.2.3.4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2.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见附件2)。
        4.2.4.2扑杀并销毁疫区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3对猪舍、用具及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2.4.4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2.4.5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4.2.5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2.5.1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相关产品调入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4.2.5.2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4.2.5.3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进行全面监测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6野生动物控制应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猪与人工饲养的猪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4.2.7虫媒控制
        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4.2.8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猪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2.9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 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猪群和接触猪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2.10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猪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2.11处理记录
        对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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