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标准—规模牛场粪污处理规范 前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总站、洪雅县畜牧局、四川省畜牧科学院、四川省阳平种牛场共同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李自成、林胜华、魏才祥、王 淮、段利君、李强、牟柯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场粪污的术语和定义、牛场粪污处理设施布局要求、粪污处理设备、牛粪的收集处理、废弃物的处理、资料记录等管理与运行应遵循的准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内存栏100头牛以上的奶牛场、乳肉兼用牛场、奶牛小区及规模化肉牛养殖场的建设与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范 GB 16568-2006 奶牛场卫生规范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388-1999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5049-2001 奶牛饲养管理准则 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DB51/T858—2008 奶牛场建设 3 术语和定义 3.1 牛场粪污 奶牛、肉牛及兼用牛场正常生产所产生的粪便、尿液、垫草垫料、清洁牛舍和挤奶厅后的清洗污水、受牛粪尿污染的雨水及病死牛肉尸等物质。 3.2 牛场粪污治理 对规模在100头以上牛场污染物质的存贮、处理、转运与排放。 4 牛场粪污处理的布局及设施 4.1 牛场内净污道路分离不交叉,雨水与污水排放沟(管)分离。 4.2 粪污处理区划分明确,与生产区、病牛隔离区隔离,牛场粪污处理基础设施应建在牛场低位下风向。 4.3 有固定的牛粪堆放储存场所和设施。牛粪储存堆放场所有防雨棚,地面有防止粪污渗漏、溢流措施。 4.4 牛场应根据牛位数量设计安装相应处理能力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设置专门的牛粪贮存池,贮存池的位置选择按照 HJ/T 81-2001 执行。 4.5 建设沼气池应按照存栏牛数量确定,每头牛不少于2.5m³。 4.6 电力供应有保障,有备用发电机组。 4.7 鼓励农牧结合,粪污腐熟还田。 5 粪污收集 5.1 每天按饲喂次数及时清除牛舍内及运动场褥草、污物和粪便,并将粪污运送到堆积贮存处。 5.2 收集的粪污应尽量避免有泥沙、石块等杂质。 5.3 收集粪污只能通过污道。 5.4 冲洗污水通过专用排污管沟进入沼气池。 6 粪污处理 6.1 粪污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超过农田最大负荷量,污染物标准符合 GB 18596-2001的要求。 6.2 采用干湿分离后的干物质应堆积发酵及无害化处理。 6.3 粪污运输车辆应无漏缝,不得污染沿途道路及水流。污水应进行厌氧、爆氧、沉淀等方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GB 8978才能排放。 6.4 通过发酵、生物降解等方式处理粪污,应有足够的场地和配备相应的设备。 6.5 有传染病的牛场,粪污必须经过严格的消毒并达标,经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许可后才能运输和排放。 6.6 病死牛的处理按照GB 16548执行。 6.7 牛场粪污处理场内,定期喷洒消毒药物和灭蝇,避免交叉污染。 6.8 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 6.9 粪便无害化处理按照 GB 7959执行。 7 环境 7.1 规模养殖场按照NY/T388-1999规定进行环境评估。 7.2 牛场环境应按照DB51/T858—2008执行。 8 资料记录 8.1 建立粪污处理记录:包括粪污清理时间和处理设施使用维修情况记录。 8.2 粪污处理场(设备)消毒记录:包括消毒人员、时间、消毒方式和消毒药品记录。 8.3 经处理排出的粪污应有环保部门的达标检测记录。 9 应急方案 9.1 牛场应建立在重大动物疫病情况或其他突发情况下的粪污处理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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