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监督

一起随意抛弃病死猪案件的处理与思考

日期:10-07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1.案件处理经过
    山西电视台“都市110”多次曝光,地处太原、晋中两个地市交界处的太太路潇河桥下多次发现有人抛弃的病死猪。2013 年3 月18日,群众反映有人将死猪抛弃在潇河桥下,驾驶车辆的牌照号码为晋KC8158,清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决定予以立案查处。现场发现死猪105 头,其中有99 头流产仔猪和初生仔猪装于“康地”牌饲料袋和黑色塑料袋。太太路潇河桥属于太原市清徐县界内,但由于其地处太原市小店区、清徐县和晋中市榆次区的三县交界处,给案件查处带来很大困难。立案后,清徐县畜牧局立即组织全县畜牧兽医人员,对全县养猪场(户)、饲料经销店进行排查,排查生猪死亡及无害化处理情况,以及“康地”牌饲料经销及使用情况,但均未发现线索。同时清徐县畜牧局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相邻县区协查。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积极配合,调取了晋KC8158 面包车的车主登记信息和该车近日移动的有关监控资料。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材料,确定车主为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郝村村民武XX,该车曾于4 月2 日11 时至11 时29 分期间往返过抛弃病死猪的地点。案件调查中,又于2013 年4 月5 日在相同地点,发现37 头装于“康地”牌饲料袋的死猪。2013 年4 月6 日10 点左右,正值山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太原市农委、晋中市畜牧局有关领导及清徐县畜牧局相关执法人员在潇河桥下调查了解乱抛乱扔病死动物情况时,一辆微型面包车来到现场,从车上下来三人,均脚穿长筒雨鞋,手抱塑料袋。我们发现该车牌照号码就是群众举报的涉嫌抛弃死猪的车辆,我们立即进行围堵,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将三人及车辆进行了控制。同日,当地公安机关和清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查明涉案当事人为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郝村村民武XX,其承认分别于4 月2 日和4 日两次驾驶晋KC8158 面包车在潇河桥下抛弃37 头死猪,否认之前在案发地点抛弃105 头死猪。据此,清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武XX 于2013 年4 月2 日和4 月4 日两次在太太路潇河桥抛弃病死猪37 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承担其抛弃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费用3110 元。同时,其抛弃病死猪的事件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从重处罚,因此,对当事人两次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分别给予3000 元的罚款处罚。当事人接受了行政处罚,并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义务。
    2.分析与思考
    《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通过多年来的宣传及畜牧兽医部门的努力工作,动物防疫工作已逐渐走向了正规,但在农村仍有少数养殖场(户)法制观念淡薄,动物死亡后不按规定处理,而是随意抛弃,给防控动物疫病、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畜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通过对本案的查处,笔者认为:
    2.1. 领导重视,部门配合是搞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关键。本案在查处的过程中得到了新闻媒体以及省、市主管部门、兄弟地市、政府有关领导、公安等部门的支持配合,证据收集齐全,处罚及时到位,对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
    2.2. 应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有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政策病死及病因不明动物尸体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随意处置,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还可能传播动物疫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通过宣传提高畜禽养殖场(户)的法律意识。同时,要明确告知禽养殖场(户)对其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其法定的义务。
    2.3. 认真落实畜禽养殖场(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禽养殖场(户)在饲养中,发现疑似染疫死亡动物要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并按照“五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丢弃的要求,按规定采取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2.4. 对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及死因不动物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对不按规定处理,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尸体或者买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尸体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时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对随意抛弃病死动物的打击力度。
    2.5. 加大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财政补贴要大力宣传生猪规模养殖场80 元/ 头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鼓励群众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
    2.6.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随意抛弃、买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违法事件,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7. 完善法律法规细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大型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备无害化处理焚烧炉等设施设备。同时每个县应建立无害化处理场,配备无害化处理车辆,对病死动物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上一篇:2014年中国屠宰行业发展趋势报告

下一篇:扎实推进生猪屠宰管理体制改革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